中集环科: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8-20 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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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
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
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在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
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
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
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
       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
       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
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
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
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首席财务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
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
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
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予以
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
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
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
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
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三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
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
予以保存。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
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
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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