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1457 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创智能”)的委托,指派吕荣律师、李昊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1 年激励计划”)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
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以下合称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
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
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何其他目的。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或公开,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
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
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21 年激励计划及 2023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及实施情况
(一)2021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及实施情况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杭州永创智能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经就 2021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公司实施 2021 年激励计划。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杭州永创智能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
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杭州永创智能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在 2021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并确认 2021 年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作为 2021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作
为征集人,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1 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投票权。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确认“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生
信息泄露的情形、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已就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的更
正公告》,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数量为 227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37 人,
授予价格为每股 4.86 元,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授予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
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2021 年激励计划
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25,000 股,回购价格为每股 4.7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
购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25,000 股,回购价格为每股 4.7 元。
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
部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
条件的 135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期共解锁
意见
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调
整回购价格,回购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完成后,注销该部分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
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回购价
格,并回购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完成后,注销该部分股票。
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完成后,注销该部分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通过《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完成后,注销该部分股票。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
条件的 132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期共解锁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公告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2021 年激励计划部分激
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共 65,000 股,回购价格为每股 4.57 元。
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2021 年激励计划部分激
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共 65,000 股,回购价格为每股 4.57 元。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
完成,同意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
购价格为 4.49 元/股。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
完成,同意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
购价格为 4.49 元/股。
(二)2023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及实施情况
与 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经就 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激励计划。
与 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
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公司监事会在 2023 年 5 月 5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的公示期内未接到
与 2023 年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确认 2023 年激励计
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3
年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作为 2023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作
为征集人,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投票权。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确认“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
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已就 2023 年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
予。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82 人,授予价格为每股 7.13 元,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授予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7 月 18 日。
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2023 年激励计划部分激
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共 120,000 股,回购价格为每股 7.13 元。
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2023 年激励计划部分激
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共 120,000 股,回购价格为每股 7.13 元。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
完成,同意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
购价格为 7.05 元/股。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
完成,同意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
购价格为 7.05 元/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一)调整原因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届时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库存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送红股。
鉴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已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实施完毕,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价格对激励对
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
于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公司发生派息时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法及结果符合
《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法及结果符合《管
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珂 吕 荣
李 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