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 乐鑫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0 20: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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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近 3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
      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
      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形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 2 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
      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
      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
      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
      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 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
       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
       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
       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
       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
       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
       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
       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即续
       聘可以不执行相关招标程序,由审计委员会评价并审核通过后,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
       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
       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定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
      应记载于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
      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
      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
      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
      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
      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
      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
       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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