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 乐鑫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0 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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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
      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
      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
      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
      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
       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
       制度第十一条涉及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不适用于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
       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
       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
       管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
       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
       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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