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
关规定,对奥特迅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6号)核准,公司向9名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7,208,77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13.22元,共计
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59,699,939.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080,448.30元
(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2,619,491.10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全部到位,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大华验字[2021]000817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52,619,491.10元低于《深圳奥特迅电力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人民币80,000万元,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同意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
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十一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
投 项 目 的 议 案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1 月 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
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
示范项目”进行变更。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的建设
期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的建设期
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
项目”进行变更。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经公司审慎研究后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下称“电动汽车公
共充电站示范项目”)进行优化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变更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序 实施地点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实施主体
号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肇庆/汕头
成都 成都
厦门 厦门奥特迅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657.42 657.42
合 计 24,683.95 24,683.95
公司本次变更电动汽车公共充电站示范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之
间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同时不构成关联
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上
募集资金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逐步对上述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二)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原因
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及新能源电动汽车销量提升带来的地区分布情况变化,
公司在此基础上经过审慎研究,决定变更电动汽车公共充电站示范项目的实施地
点、实施主体。变更后有助于对电动汽车公共充电站示范项目更好的进行统筹规
划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推动电动汽车公
共充电站示范项目的建设,有利于争取电动汽车公共充电站示范项目建成效益的
最大化,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公司及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
向和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满足公司未来业
务发展需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变更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变更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将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相关
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六、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和经营发展战略,有
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求。董事会同
意对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进行
变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二)监事会意见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场发展实际
情况及未来战略发展方向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
范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进行变更。
七、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事项无
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伍春雷 伏江平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