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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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
钩。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
得税前获得的收入(另行约定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绩效考核体系由总经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组
成。
第六条 董事会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审批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负责将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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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起草或提议
修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审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检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八条 总经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拟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拟定公司首席技术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十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
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部董事、内部董事、外部监事、内部监事不另行发放
津贴。内部董事和内部监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酬
与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长期激励三部分
组成:
(一) 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
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二) 绩效奖励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指标完成情
况为考核基础;
(三)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管人员采取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
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季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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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发放绩效奖励、长期激励或津贴:
(一)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
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五)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六)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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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监事不实行本制度,实行企业其他员工岗位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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