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
披露信息,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
及时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
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公司信息披露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
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信息披露部门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详见附件登记审批表)。
第十一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本制度的修订应经
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
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
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
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