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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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豪
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
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开立信用证、银
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
程》、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
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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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规定
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本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使公司面临潜在损失风险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
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款。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
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和董事会办
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
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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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
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
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
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
料,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
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
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对
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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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各项考
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
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应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
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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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由公司法务部门审查
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
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
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
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
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法人代表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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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二十五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
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偿债情况,启动追偿程序,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报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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