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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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战
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和融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等方面的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
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战略与 ESG 规划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略与 ESG 规划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
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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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总体 ESG 战略,包括 ESG 理念、目标及策略等进行审阅
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目标的执行和实施进行监督,并就实现目标所需采
取的行动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有关的 ESG 风险与机遇进行评估,并就应对措施提出建
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有关战略规划的事项,由战略与 ESG 规划小组在咨询调研的基础上,
提出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的草案,或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的评估、修
订、完善方案,并提供相关的依据和基础资料,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核;
第十一条 有关重大投资、资本运作事项,由战略与 ESG 规划小组根据公司
有关部门或所属企业提供的重大投资项目和资本运作方案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等资料,调研安排,组织编制立项意见书,可行性报告。经初审通过后,签署
评审意见,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有关重大融资事项,由战略与 ESG 规划小组根据公司规划,就具
体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提出框架方案,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审核。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战略与 ESG 规划小组报告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并决定是否形成正式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要求战略与 ESG 规划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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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后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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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个
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
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规划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的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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