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第八十
条第二款和八十一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或者
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上述主体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二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三)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
确认。
第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及时登记制作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公司进行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
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按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 (含补充完善) 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各分(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应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在报送部门、内容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
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对外报送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并将知情人档案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汇总。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人员档案》(见附件一) 和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
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易所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河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发行证券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
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
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北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自查和处罚结
果报送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程序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附件一:
股票代码: 002282 公司简称:博深股份 内幕信息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方式 内容 公开时间
地点 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证券代码: 002282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关键时点 时间 地点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
附件三: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
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
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
息 (内幕信息名称: )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
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博深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