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4-061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恒辉安防”)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 1063 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
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
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
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5,000,000 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三)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的账户
本次可转债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确定。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
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四)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59,551.81 50,000.00
注:“年产 4,80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属于发行人“年产 12,00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
项目(备案证号:东管审备[2023]128 号)”的一期项目,下同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总额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
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
换。
(五)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恒辉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0 日,T-1 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
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本次可转债发行包销的基数为 50,000.00 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
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总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
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
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
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为 2024 年 8
月 19 日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
(七)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不含税)
合计 739.87
(八)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停牌安排
T-2 日 正常交易
星期一 性公告》《发行公告》
《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正常交易
星期二 网上路演
披露《发行提示性公告》
T日 正常交易
星期三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T+1 日 正常交易
星期四 进行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披露《中签号码公告》
T+2 日 正常交易
星期五 认购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
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T+3 日 正常交易
星期一 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正常交易
星期二
以上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
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及时公告并修改发行日程。
(九)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持有期的限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
管已承诺,若认购成功,其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
转债交易的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
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承诺
的具体内容参见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
董事、监事、高管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情况”。
(十)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5,000,000 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
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4 年 8 月 21
日至 2030 年 8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第一年为 0.20%、第二年为 0.40%、第三年为 0.60%、第四年为 1.50%、第
五年为 1.80%、第六年为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 2024 年
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0 年 8 月 20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
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8.26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
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
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转股数量,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
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
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
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
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价格为债券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
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00 万元时。当
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恒辉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0 日,T-1 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
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本次可转债发行包销的基数为 50,000.00 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
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总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
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
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2)发行对象
①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0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②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
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
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
转债交易权限。
③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恒辉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0 日,T-1 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
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恒辉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0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恒辉安防”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3.4392 元可
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
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34392 张可转债。发行人现有 A 股股本
股本为 145,380,454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
转债上限总额约 4,999,924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85%。由于不
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
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债;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
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
其他义务。
(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召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
回购、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
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
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
④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
容;
⑤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⑥修订本规则;
⑦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
⑧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⑨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
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定,根据中诚信
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恒辉安防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在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诚信国际信用
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十一)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事项
公司聘任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
华泰联合证券的监督。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华泰联合证券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
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
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十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以下事件构成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到期
未偿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且达到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
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3)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
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
期支付有息负债,到期未偿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且达到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4)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且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或其被托管/接管、解散、申请破
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的;
(6)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
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8)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
未能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义务、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等义务与
职责以致对公司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一直持续二十
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9)公司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如果本节“1、违约情形”所列公司违约情形发生,根据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约定,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有效决议,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宣布本次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2)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公司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
以下救济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后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
司,宣布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①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
和:
a.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
b.所有迟付的利息;
c.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
d.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
②公司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债券持有人通过会议决议的形式豁免;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救济措施。
本次发行债券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
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
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
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受托
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三)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合理性分析
并口径)分别为 23.09%、29.37%、37.20%和 35.87%;2021 年、2022 年、2023
年以及 2024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745.99 万元、
正常的现金流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 50,000 万元,公司报告期末净资
产为 122,135.74 万元,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
资产额的比例为 40.94%,未超过 5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
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同时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本次发行可有效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预计公司未来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公司债
券的本息。
(十四)关于本次发行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
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规定的核查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手部安全防护用品、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纤维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中,发行人手部安全防护用品业务所处行业为“C17 纺
织业”大类下“C1789 其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发行人超高分子量聚乙
烯纤维业务所处行业为“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大类下的“C2829 其他合成纤维
制造”。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年产 4,80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其中,“年产 4,80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主要产品为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系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产品,本次募投项目投向主业;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主要产品属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
维及制品的开发、生产、应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UHMWPE)”产品范畴,
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
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
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等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
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
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手部安全防护用品、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
合纤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 4,800 吨超高分子
量聚乙烯纤维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上述年产 4,800 吨超高分子量
聚乙烯纤维项目属于公司对现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的扩产;“补充流动
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满足健康发展的需要、缓解流动资
金压力、节约公司的财务费用,并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和效益提升,以巩固公司
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系投向主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如下:
项目二:补充
序号 项目 项目一:年产 4,80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
流动资金
是,公司主要从事手部安全防护用品、超高分子量
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纤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本
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包
项目主要产品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属于公司
现有业务中的主要产品,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预
下同)的扩产
计将增加 4,800 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产
能,属于对现有业务的扩产。
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的升
级
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
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
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游
的(横向/纵向)延伸
项目二:补充
序号 项目 项目一:年产 4,80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
流动资金
补充日常经
资金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公司主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十五)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为 50,000.00 万元,而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次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3 月全部到位,本
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十八个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 4,80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其中,本次“年产 4,80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为发行人原有主营产品
的扩产,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日常经营所需
流动资金,满足健康发展的需要,可有效缓解流动资金压力、节约公司的财务费
用,并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和效益提升,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综
合竞争力,亦主要投向主业。发行人在综合考虑了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下游市场需
求、现有产能、预计新增产能及资金情况等因素确定了本次发行融资规模,本次
融资规模合理。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聚焦主业、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黄山路西侧
联系人:张武芬
联系电话:0513-69925999 转 8088 或 8089
(二)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20 层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38966571
发行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