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胜宏科
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职权范围和
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
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
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
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
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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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
格包括: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
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上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其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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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
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
《证券法》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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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
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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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
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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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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