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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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与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
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
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或议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过半数董
事确定。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内外部医药行业和管理及投资等相关领域专家
担任专家顾问,为委员会提供有关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 公司负责战略、投资职能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工作组”)对委员会
负责,在委员会要求下开展具体工作,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联系和筹备会议,
协助委员会跟踪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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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开展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战略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方案或战略性建议等进行
研究论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提供书面参考意见;
(三)跟踪审查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
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主
要包括:
(一)协助委员会收集整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国内同行业发展动向等资料;
(二)协助联络、组织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或专项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编制
和论证;
(三)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组织审核、评估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收集项
目相关信息,起草拟审议文件,并协助督导项目的实施;
(四)完成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审议程序如下:
(一)由工作组收集、整理、分析相关资料,起草或组织拟定需提交审议的有关
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文件;
(二)属于事先需召开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
讨论的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等事项,联系总裁办共同安排拟定有关文件和总裁办公会议
议程;
(三)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有关议题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
证,形成有关意见和建议,认为需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并决议的,提供书面参考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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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委员会咨询顾问等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就公司发展战略议题和重大投资项目聘请专门
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和形成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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