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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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5-27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北
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合康新能”或“公司”)的委托,就合康新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
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合康新能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
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合康新能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
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合康新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合康新能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下
程序: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纪常伟先生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过了《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首次
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8 日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相应调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增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及本次调整事项;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同意确定 2024 年 8 月 19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限制
股票的议案》
性股票。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
次授予事项,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合康新能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4 年 8 月 19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的交
易日。
根据公司合康新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53 名,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90.00 万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
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确定的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5.16 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要求。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授予条件的满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
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证券
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办律师: 刘 兴
吕旦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