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包括一名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无法选举时,由董事会重
新选举主任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
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
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
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
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
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需
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
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
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
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审议的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战略委员会应将该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委员会召集人结合相关规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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