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合科技: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6 18: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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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规则》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独立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及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第十条相
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深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制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
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
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
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若公司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可采用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
会独立董事同意后按期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包括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
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
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应按照
相关工作细则发送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应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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