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已在主管机关办理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相关手续;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
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事务所的
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
部门,财务部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拟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七)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以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由审计委员会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等评
价其胜任能力,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决定续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
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七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因业务需要
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5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
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
聘用年限,但延长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信息安全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
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