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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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4)第 224 号
致: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
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朱艳婷律师、王倩律师(下
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等网站上刊
载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的公告(下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
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袁微微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7 人,
其 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77,012,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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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 4、5、6、7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表决程序
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议案均获得表决和统计。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76,976,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票 2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831,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41%;反对 28,80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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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87%;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73%。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76,946,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28%;反对票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801,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63%;反对 58,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26%;弃权 7,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12%。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76,968,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票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823,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607%;反对 35,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31%;弃权 9,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2%。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76,958,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92%;反对票 3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813,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084%;反对 35,90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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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68%;弃权 18,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76,948,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38%;反对票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803,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252%;反对 35,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2%;弃权 28,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2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76,934,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59%;反对票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789,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004%;反对 58,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26%;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7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76,938,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79%;反对票 4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793,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153%;反对 43,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71%;弃权 30,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7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议
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4)第 224 号)之签
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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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朱艳婷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