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6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是否为关联担保:否
?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 6 亿元
? 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 54.54 亿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外担保余额超过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 50%,
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
资、结算事宜,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 亿元。
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述担保无反担保,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
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
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 60 万
吨 ABS 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40 亿元。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宁
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及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担
保,其中为辽宁金发新增担保额度 44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 54.54 亿元,剩余可
用担保额度 29.46 亿元,其中,经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
担保额度为 7.77 亿元,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21.69
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成立时间:2020 年 01 月 20 日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注册资本:658,308.6963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 ABS 合成树脂及 ABS 改性塑料、SAN、MMA、
丙烯腈、丙烯、氢气等。
与本公司关系: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辽宁金发直接持股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金额(元)
合计 / 100% 6,583,086,963
辽宁金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辽宁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注: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一)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
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包含保证额度有效期起算前已经订立的合
同金额合计人民币 420,831,053.87 元。
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
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四)保证额度有效期
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
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
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方式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
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保证范围
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
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
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
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
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
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
部分。
(七)保证期间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
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
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
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
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
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
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
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92 亿元,
占 2023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78.61%,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