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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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
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
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
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
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
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
务人应在 24 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并配合证券事务
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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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
三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会等,应在会议结束后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
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交易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除日常经营活动外的重大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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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在交易达成之前及时报告,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方可
签订相关协议: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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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也应及时报
告。“提供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涉及财务资助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在协议签署前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涉及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公司进行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标准。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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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在交易达成之前及时报告,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且超过 3,000 万元。
第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项
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
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生变更;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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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大影响;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动;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果产生重大影响;
进入破产程序;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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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①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② 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③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
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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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信
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
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信息披露报告人
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事项信
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
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
告之后,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
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
涉及应当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汇报,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
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
报告初稿。对于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证券事务部应协调公司相关
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提交相应的审批机构予以
审议并及时披露。对于无需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董
事长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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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
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披露。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
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部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
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当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
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
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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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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