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GLO2024SH(法)字第 08115 号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
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于董事会确
定的日期 2024 年 8 月 14 日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规定期限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二)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属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备明确的议题和具
体决议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
的规定。
(三)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决议》
《会议通知》及《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均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 2024 年
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不存在股东临时提案,也不存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临时增加或修改的提案,股东大会未审议任何《会议通知》之外的提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
四条的规定。
(四)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
具体召开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4 日下午 2: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不晚于会议举办日期之前 15 日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决议》
,《会议通知》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独立董事会议发表了专门意见并同意将该预
案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了提案具体内容及相
关资料,独立董事对相关预案发表的专门意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六条
的规定。
(六)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具
体信息如下:
临时股东大会。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4 日 9:15—
贵宾 3 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未发生变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中披露的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七) 根据《会议通知》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以下简
称“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的时间
如期召开,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所有提案,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不存在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审议的提案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八)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场所、召开方式、出席方式、以
及委托出席的安排,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九)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专门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作为附件,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说明。
根据《会议通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给公司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
午 3:00,并不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中载明的网络投票的时间及程序,以及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
(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计划有序进行,不存在干扰本次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的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有序进行,董事会履行召集人职责,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以下简称“《股东
参会登记册》”、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过程中不存
在任何拒绝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三(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要求、审议
表决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及其持股凭证(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均提交了前述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及持股凭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收集并核验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持股证明材料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
《股东参会登记册》,本所律师与公司
董事会人员共同验证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出席会议股东资格的合法性验证及对
其相关信息、人数、持股情况的统计,以及会议登记的终止时间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会秘书、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人员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资格
《关于推选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的决定》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施祥贵先生因公务无法担任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经出席会议董事举手表决推选董事赵高明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的主持过程不存在违反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的推选及主持过程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针对股东做出的质询进行解释和说明。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未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质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监事、高管出席股东大会,并负
责对股东提出的质询进行解释和说明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股东参会登记册》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主
持人在会议表决前根据《股东参会登记册》的登记情况,宣读了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宣读,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条的规
定。
(以下简称“《表决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以下简称“《表决结果统计表》”)《股
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到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未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三(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相关提案
的过程中进行回避,针对该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未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按照《会
议通知》的顺序,逐项进行了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不存在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的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所律师
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均未对《会议通知》、各提案具体内容公
告中的提案内容进行修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修改提案的情况,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
准。
”
根据《表决票》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明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均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位股东的表决方式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各位股东对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之一的意见。不存在股东提交的《表决票》
存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者未提交《表决票》的情况。投票统计结果与
各位股东提交的《表决票》数量相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各位股东发表的表决意
见及填写提交的《表决票》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统计表》及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参与现场
会议的股东共同推选股东许波进、陈芳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计票和监票人员不属于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关联股
东。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参与了计票和监票,本所律师在《表
决结果统计表》中签字。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推举计票和监票股东代表,并进行计票
和监票的过程,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束时间不早于网络投票结束的时间。会议主持人于会议现场宣读了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及是否通过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结束时间与对表决结果的宣读流程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直至完成各提案的表决,并形成最终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
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根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3,229,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期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3,217,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3,218,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3,246,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3,246,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3,235,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3,233,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3,243,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3,235,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3,246,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3,243,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参会股东施祥贵先生、时艳芳女士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的共计77,401,675股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进行统
计。
表决情况:同意15,844,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宇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良锁
_____________________
尚洁
日期:202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