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蓝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3 21: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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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深
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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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
要求;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及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监事会;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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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
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谈判后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续聘,可不再进行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
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
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
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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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并通
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相关部
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并报董事会
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
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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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大会
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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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
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
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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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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