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 振华股份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3 19: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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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ZHHX/GD—ZQB-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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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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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或主任委员提出,由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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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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