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ZHHX/GD—ZQB-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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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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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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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在内部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
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
间以任何形式传播。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发
生异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八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
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
设备。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
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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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
填报人员范围等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及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
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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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及附件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
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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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
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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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附件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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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了解到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相关信息(内幕信息名称:XXXX),且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
息。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
幕信息。
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的规章
制度等规定承担责任。如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公
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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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知悉内
内幕信息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身份证号 单位职务或 知悉内幕信 幕 内幕信息内 登记时 登记
知情人姓 幕信息 息所处
号 码 亲属关系 息时间 信息方 容 间 人
名 地点 阶段
式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
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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