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ZHHX/GD—ZQB-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
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工作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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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
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且其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
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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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
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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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
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
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四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
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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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
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前,公司负责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
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
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可将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
时点播。
第二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
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
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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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
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
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
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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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
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外,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由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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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
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签署文件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
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
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
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
接听和线路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
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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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交流,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公开谴责的,应
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
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
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
提示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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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
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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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
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
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
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
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
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
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
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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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
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五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
发布信息。公司向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
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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