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
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4 人,设董事长 1 人,联席
董事长 1 人。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董事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权限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批准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
《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八)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九)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一)至(七)项中的交易事项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的交易事项。
上述(八)至(九)项中的交易事项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
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
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
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上述(二)至(七)项所列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
(一)
《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八)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
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一)至(七)项中的交易事项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的交易事项。
上述(八)至(九)项中的交易事项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
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
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
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上述(二)至(六)项所列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以外的交易事项,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六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和前三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
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
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第二十一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如董事回避),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由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
助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
第二十五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就其他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时可以不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关于公司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的特别规定
公司可以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
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议案经董事会会议审议未通过的,可以按程序调整完善后提交董事会复议。
第二十八条 暂缓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
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釆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条 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统计的表决
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
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
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
“以上”、 “内”含本数;
“低于”、
“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