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邮编:200010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瑞纳智能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指
案)》 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
限制性股票 指
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 20,000 股,回购价格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指
号》 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注销相关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
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及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
他口头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
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
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审核作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及本所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及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公司
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办法〉的议案》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陈朝晖、张世钰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故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关于核实〈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办法〉的议案》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核查后发表了明
确的核查意见。
告》,独立董事王晓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公开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表决中,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
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其中,公司董事陈朝晖、张世钰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是否符合
注销条件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同时对拟注销股份的数量及涉及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明确的核实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资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股份注销登记程序,并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资料,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针对因员工个人原因离职而回购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价格
为 8.43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种类为股权激励限售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
动辞职、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
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0 股,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按实际授予登记完成计算)的比例为 0.6897%,占目前总股本的
比例为 0.0147%。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预计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168,600 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同时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99,600 股已获授但尚未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解除限售股票,在上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36,502,000 股变更为 136,082,400 股,公司
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增减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变动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减- 股份数量 比例
一、有限
售条件流 100,596,800 73.70% -419,600 100,177,200 73.62%
通股
高管锁定
股
股权激励
限售股
首发前限
售股
二、无限
售条件流 35,905,200 26.30% 0 35,905,200 26.38%
通股
三、总股
本
注:1、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准。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程
序,并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翟少凯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郭 俊 高 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