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依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
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
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类业务。
第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管理原则:
(一)为避免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对公司未来支付的购买原材料的价格影
响及间接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公司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经期货经
纪公司,在期货交易所通过购买原材料期货交易合约对原材料价格进行锁定,等
合约到期时拉实盘(通过期货交易经纪公司购入铝棒)或等合约到期时卖出期货
交易合约,以达到采购原材料价格成本与销售产品原材料基准价格之间的合理匹
配,以保障公司销售产品加工费合理稳定的管理目标。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
市场交易。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原则上与公司一
定时间段内现货需求数量相匹配。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时间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
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
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人员共同控制,期货管理员与资金调拨
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
长任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管销售副总
经理、主管采购副总经理为决策小组成员,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是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开平仓的指令人。
第六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三)听取期货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
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负责具
体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由公司投资融资部、财务部
及审计部相应人员负责或兼任,具体如下:
(一)期货管理员:由公司专门人员负责,在投资融资部领导下工作;
(二)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出纳兼任;
(三)会计核算员及档案管理员:由财务部相应人员兼任;
(四)风险管理员:由内审部专人负责。
第三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由投资融资部会同营销中心、财务部、
采购部等相关部门编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操作前须制定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
经董事长批准方可执行(含子公司方案)。
(五)公司期货管理员根据审批通过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按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会计核算员报送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客户交易结算日报》,抄送
给期货领导小组,并存档备查。
(六)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七)公司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需向公司期货领
导小组提出申请,同时递交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应按照本标准的相
关规定。
第九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公司期货管理员应及时将当日成交明细、结算情
况及期货经纪公司的账单传递给风险管理员和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根据公司
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根据成交、结算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
第十条 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向
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判断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主要根据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
值项目之间的内容上的一致性、数量上的一致性、时间上的一致性进行判断分析。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结束方式:
(一)平掉期货头寸;
(二)进行实物交割。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进行实物交割,公司投资融资部、采购部、
财务部应提前做好实物交割的准备工作。
(一)采购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进入交割月份前通知财务部准备交割
的全额货款;
(二)财务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的最后交易日前,将交割所需的全额
货款划到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管理员只有在取得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的书
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开平仓指令人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期货管理员应立
即报告集团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同时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
平仓指令人及期货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出现风险时,公司董事长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
及应采取得对策,相关会议决定应当整理成书面决议,由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存
档备案,并由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入金由公司期货管理员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入
金具体用途,并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相应付款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统筹
安排。
第二十条 资金调拨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账单,对闲置较多的期货保证金
给予提示,由财务部与投资融资部协商后,进行资金调拨。
第二十一条 资金调拨员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公司期货管理员、会计核算
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经纪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期货套期保值账户结算日报告;
审核账单和结算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行调整,并补充和调整结算日报告发
送给期货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
则—套期保值》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
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
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二)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
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
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
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15 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5 年。
第七章 期货管理员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货管理员必须秉承诚信、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套期保值
原理,杜绝投机行为。对超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指令范围的操作,
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对超出指令范围进行投机操作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作开除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通过套期保值降低公司采购成本的部分,公司将给予套期保值
工作人员一定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章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