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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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
制定《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应当由会计专业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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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公司审计人员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联络人员,证券部负责协调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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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
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将年度履职
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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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
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
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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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交所指引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
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
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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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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