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控科技: 202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8-09 23: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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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地律股字[2024]第 240436 号
致: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控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
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安控科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安控科技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
开发布了《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该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
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宜宾市叙
州区金润产业园 9 栋安控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朱林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8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安控科技董事会。
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计 186 人,
            代表股份 661,619,415 股,占安控科技股份总数的 42.2658%。
除安控科技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安控科技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安控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安控科技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
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9,687,6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弃权 1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的 0.0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0,64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的 97.9133%;反对 1,8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1.9599%;
弃权 1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的 0.1268%。
  经查验,上述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其中,安控科技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
决结果。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李庆保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焕
                            王 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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