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证券代码:68815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麒麟信安、本公司、
指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计划
独立财务顾问、财务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麒麟信安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
本报告
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指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的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有效期 指
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
归属条件 指
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 律监管指 南第 4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号》
《公司章程》 指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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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麒麟信安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麒麟信安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麒麟信安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
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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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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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麒麟信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麒麟信安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
象实施本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麒麟信安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
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680 人的 17.35%,具体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聘任。所有激励
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
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确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公告日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刘坤 中国 副总经理 6.00 1.59% 0.08%
小计 6.00 1.59% 0.08%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共计 117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18 人) 302.50 80.03%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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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留部分 75.50 19.97% 0.96%
合 计 378.00 100.00% 4.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经
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
分配和调整,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类别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如公司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公
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回购方案,履行相应的回购程序,
并在回购方案中披露回购资金安排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等相关事宜。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 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7,873.8639万股的 4.80%。其中 ,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0.0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75.50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873.8639万股的0.96%,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19.97%。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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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4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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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归属期 4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50%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50%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
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每股 25.50 元,
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5.5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但授予价格不得低于
每股 25.50 元。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
面金额,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5.50 元。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34.43 元/股,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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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35.38 元/股,本次
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2.09%;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40.60 元/股,本次
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2.81%;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43.41 元/股,本
次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8.75%。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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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
定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
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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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
层面归属系数比例。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Am)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5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同首次授予的要求一致。若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
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Am)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5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5 亿元。
根据公司实际营业收入 A 较考核目标的完成比例,确定公司层面的归属比
例,具体关系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完成值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Y)
A≥Am Y=100%
Am*70%≤A﹤Am Y=A/Am*100%
A<Am*70% Y=0
各归属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目标完成值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根据
公司层面业绩目标完成值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
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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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S”“A”“B+”“B”“C”“D”六个等级,个人的考评结果及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X)
B+及以上 100%
B 80%
C 60%
D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Y)×个人层面归属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
度。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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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确定、授予条件、授
予安排、归属期限、归属条件、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
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麒
麟信安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麒麟信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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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具备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麒麟信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
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麒麟信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麒麟信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十章之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麒麟信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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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麒麟信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8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
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麒麟信安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核查意
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
面金额,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5.50 元。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34.43 元/股,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4.07%;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35.38 元/股,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2.09%;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40.60 元/股,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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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43.41 元/股,本次
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8.75%。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麒麟信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相关定
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
核心团队的激励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
核查意见
麒麟信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4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归属期 4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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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
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条件达到后,公司将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
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
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麒麟信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5、10.7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
度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
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麒麟信安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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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麒麟信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的反映,是
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也是能够真实且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拓展和
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重要指标,有利于有效反映公
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
公司专注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相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主要从事操
作系统产品研发及技术服务,并以操作系统为根技术创新发展信息安全、云计算
等产品及服务业务,致力于推进国产化安全应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应用创
新深化推进到金融、能源、交通等多个重要行业以及各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国
产基础软件、云计算、数据安全等产品的需求也随之提升,在此背景下,公司坚
持深耕关键行业客户需求,不断推动产品与技术创新,加快覆盖更多的业务应用
场景。同时,继续紧抓行业信创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市场机遇,完善营销网络布
局和渠道体系建设,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
境、历史业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
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置了 2024 年-2026 营业
收入目标值分别不低于 3 亿元、4.5 亿元、6.5 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
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
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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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可以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
内的综合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及归
属数量。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麒麟信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
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归属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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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情形,
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
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
《上市规则》第十章第 10.7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
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麟信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麒麟信安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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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赵鸿灵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