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清溢光电”)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清溢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
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或
指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清溢光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120,000.00
本次发行 指
万元(含)的行为
深圳清溢精密光电有限公司、清溢精密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系
清溢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
香港光膜 指 光膜(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股东
苏锡光膜 指 苏锡光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股东
广新集团 指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股东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 年 12
《公司章程》 指
月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注册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修订
法》
《证券期货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律适用意见第 指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指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2〕3-244 号、
《审计报告》 指
天健审〔2023〕3-288 号及天健审〔2024〕3-247 号审计报告
报告期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3 月
报告期初 指 2021 年 1 月 1 日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所律师 指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张健律师、柯燕军律师、何子彬
律师
保荐机构/主承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中信证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不同表述的除
元、万元 指
外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
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决定
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3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
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
与会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已获得发
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
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928804G
住 所 深圳市南山区朗山二路北清溢光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 唐英敏
注册资本 26,680 万元
实收资本 26,68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平板显示及集成电路等行业用掩膜版的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研
究设计、生产经营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掩膜版相关
经营范围
材料的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掩膜版设计及相关软件的技术开
发、销售;电子设备研究开发、生产、销售。
成立日期 1997 年 8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1997 年 8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由清溢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
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的说明及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者到期
无法延续的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
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为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72 号),同意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交所出具《关于深圳清溢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9〕252 号),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
称为“清溢光电”,证券代码为“68813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经核准公开发
行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不存在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
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
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预
计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获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
价格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
文件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
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次
发行的如下实质条件:
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
会认可的情况,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禁止性规
定的情形。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
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
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
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禁
止性规定的情形。
(3)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及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4) 根据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现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5)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
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6)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
项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平板显示掩膜版及半导体掩膜版相关业务,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存在为持有财
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募集
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发
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人的说明,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
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80,040,000 股,未
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
第(一)项的相关要求。
市交易,前次募集资金于 2019 年 11 月全部到位,且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
次募集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
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距离前次募集
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不少于六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
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
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具有独立的
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控制和占有的情形,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在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
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
职。
(三)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
混同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
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
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为掩膜版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
销售系统;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
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其业务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的
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
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及其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 质押或冻结情
持股比 况
序 持股总数 售条件股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性质 例
号 (股) 份数 股份 数量
(%)
(股) 状态 (股)
境内非国有
法人
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
新余市燚璟科
限合伙)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嘉
实中证半导体
产业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注:公司回购专户未纳入上表列示,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为 1,723,419 股,持股比例为 0.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发行人前十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
系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关联关系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权,尤宁圻为香港光膜和苏
锡光膜的实际控制人唐英敏、
合计 161,790,900 60.64%
(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股本总额 266,800,000 股,香港光膜直接持有
公司 73,977,300 股,直接持股比例为 27.73%,通过苏锡光膜间接持有公司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股本总额 266,800,000 股,唐英敏、唐英年两
人为兄妹关系,且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作为唐翔千遗嘱执
行及受托人通过控制香港光膜 100%股权共同控制公司 60.19%股份的表决权,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香
港光膜,实际控制人为唐英敏、唐英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72 号),核准发行人公
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66,800,000 股;2019 年 11 月 18 日,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出
具《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2019 年 11
月 15 日,天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61 号);2019 年 12 月 20 日,
公司就上述股本增加完成了工商备案。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增加至
(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 26.92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若本次最终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回购后(按回购金 本次回购后(按回购
本次回购前
额上限) 金额下限)
股份类型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占总股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本比例
(股) (股) (股)
(%) (%) (%)
一、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二、有限售
- - 1,857,355 0.6962 1,114,414 0.4177
条件流通股
合计 266,800,000 100.0000 266,800,000 100.0000 266,800,000 100.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
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外,发行人上市后不存在其他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再融资等导
致股本变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所涉内部决
议、公司章程、验资文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资料的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
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备案,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从事经营的行为,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
内的主营业务均为掩膜版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
生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 2024 年 1 月至 3 月的财务报表,报告
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
经营正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 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主要系关联方销售、关联租赁和
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
正常所需,属于正常性业务,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公司关联交易均按照市场价格定价或协议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公允,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三)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四)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五)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了有关独立意见。
(六) 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同业竞争。
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已就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
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
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
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不动产权和租赁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7 处不动
产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房屋合
计 24 项。
(二)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境内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3 项境内
注册商标。
(2)境外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境外注
册商标。
(1)境内专利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101 项境
内专利。
(2)境外专利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境外专
利。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 47 项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
(2)作品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作品著
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并拥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并拥有
(三) 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律师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
的购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 2024 年 1 月至 3 月的财务报
表,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
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四) 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6 家全资和控股子
公司,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之“5、发行人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所有的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专利权证书、软
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域名及相关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等,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楚、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土地抵押情况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现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未受到限制,不存
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
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二) 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
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 2024 年 1 月至 3 月的财务报表、发行人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中不存在对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
和其他应付款,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
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
册资本行为,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及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二、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
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
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
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
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
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已依法取得排污许
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不
存在受到环保情节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
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
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
向公司主营业务,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发行人“高精度掩膜版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一期”、“高端半导体掩膜版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发
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必要的立项等有
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并且符合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
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
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
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
能力等相适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
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十八、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
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
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主管政府部门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关缉二普违字〔2022〕0008 号),因清溢光电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但违法行为比较轻微,中
华人民共和国前海海关予以警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整改完毕,且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
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其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登
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
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
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整
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律
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发行人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金的情形,但鉴于发行人已采取必要、合理的规范措施,取得了有关劳动人事主
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不存在因上述瑕疵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实际控制人
已承诺对发行人因补缴或受到处罚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所律师
认为,该等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自查表》专项核查
根据上交所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
指南第 4 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
的事项”之“(二)《自查表》专项核查”。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
国证监会注册外,发行人已获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情况;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适当。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张 健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柯燕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何子彬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