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除权(息)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总股本
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127,637,275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935 元(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 10,083,344.73 元。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 17.00 元调整至 16.92 元。
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科微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理人员。
的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剩余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剩余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科
微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8 日,同意公司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并以 16.9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18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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