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4-054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明
源”“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晶丰明源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公司股本总额 8,782.6470 万股的 2.5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万股的 0.6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核心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
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
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以 87.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18 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2 年 5 月 16 日,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11.2260
万股股票上市流通。该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以 86.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 名
激励对象授予 8.1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以 86.00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2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第
一批次及第二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通过,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以 168.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5.3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该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未成就。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以 168.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2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通过,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以 2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的 3.3320 万股股票上市流通。该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未成就。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以 2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14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3 年 11 月 21 日,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属条件的 0.2280 万股股票上市流通。该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未成就。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以 2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6.0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该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A 股普通股股票,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将根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回购方案,履行相应的回购程序,并在回购方案中披
露回购资金安排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等相关事宜,确保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 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完成
回购,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91.3580 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1.04%,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80.00 元/股、最低价为 48.74 元/
股,回购均价为 65.66 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83,530.70 元
(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3.925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8,782.6470 万股的 3.1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 219.1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8,782.6470 万
股的 2.5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 54.785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8,782.6470 万股的 0.62%,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数量为 27.6234 万股,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数量为 12.0288 万股,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
量为 14.3584 万股,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84.6720
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73.9250 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412.607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8,782.6470 万股的 4.70%。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
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16 人,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晶丰明源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
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同时,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前述外籍员工是
公司的核心人员,对公司技术、业务和经营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本次对公司部分
外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
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上述外籍员工
纳为此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
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布日的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股本总额的比
(万股) 量的比例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
孙顺根 中国 理、核心技术人 2.5100 0.92% 0.03%
员
徐雯 中国 财务负责人 1.5000 0.55% 0.02%
张漪萌 中国 董事会秘书 0.5500 0.20% 0.01%
郜小茹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1600 0.42% 0.01%
朱臻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0100 0.73% 0.02%
陈一辉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5600 0.20% 0.01%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被
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210 人)
预留 54.7850 20.00% 0.62%
合计 273.9250 100.00% 3.12%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
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
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
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
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5%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5%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5%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四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5%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4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8.28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8.2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1.06%;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05%;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1.75%;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3.52%。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相同。
七、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元
首次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元
的限制性
股票 第三个归属期
元
第四个归属期
元
第一个归属期
元
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 第二个归属期
元
股票
第三个归属期
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毛利”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
收入减去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成本。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
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
下:
绩效考核评分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
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晶丰明源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始终重视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拥有丰富的集成电路设计经验,已成为
国内领先的电源管理芯片及控制驱动芯片设计企业之一。公司积极探索新的业务
领域,近年来通过持续投入与发展,在 AC/DC 电源芯片领域、电机控制驱动芯
片领域及 DC/DC 电源芯片领域均获得了一定的研发成果,达到了研发投入与研
发成果产出的正向循环。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4 年至 2027 年营业收入需分别达
到 15.00 亿元、17.00 亿元、19.00 亿元、21.00 亿元;或 2024 年至 2027 年毛利
需分别达到 4.50 亿元、5.20 亿元、5.90 亿元、6.60 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
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
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
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
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后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低于
前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低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主要原因如下:
由于市场复苏不及预期及持续研发投入等原因,公司盈利表现不及预期,且
公司预计未来在技术研发、人员费用方面仍需保持较大的投入,因此公司根据现
阶段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并设置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主要产品为集成电路产品,从行业趋势看,集成电路产品价格呈现下行
趋势,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带来一定程度压力,若本激励计划重合考核年度仍然
按照前期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将削弱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效果,不符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不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
不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综上,为了实现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与技术团队在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人才竞争
激烈的环境下继续保持较为稳定的结构,持续落实公司核心人才激励机制,结合
外部环境影响和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设定有助于提升核心人才的稳定性,助推公司持
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
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
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
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需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
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
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
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为
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登记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
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晶丰明源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
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晶丰明源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
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
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
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
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
废,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理性
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 2024
年 8 月 8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
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5.60 元/股(2024 年 8 月 8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4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
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15%、13.04%、14.35%、14.46%(分别采用上证综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73.925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6,358.53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
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4 年 8 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归属全部权益,则 2024 年-2028 年
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总成本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
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
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
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和归属安排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经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
票权等。
及其他税费。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
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争议解决机制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
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
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
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
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
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
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归属限制性股票而获得的
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
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
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
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
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一)
案)》
(二)《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