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
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的说明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有序、
规范运作,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和通知、召开、表决和
决议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共召开 7 次股东大会,历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决议的内容及签署等,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职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14 次会议。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就《公司章程》的订立、公司重大制度建设、重大经营投资和财务决策、
管理层的聘任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有效履行了职责。
三、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9 次会议。公司历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
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有效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 3 名,人数超过公司 7 名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自受聘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要求,积极出席有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勤勉、谨慎、认真地履行
了权利与义务,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公
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五、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责与义务、
任免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认真筹备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及时向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通报公司的有关信息,建立了与股东的良好关系,促进了公司治理结
构的完善和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的正常行使。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关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的说明》之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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