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
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 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本
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或承
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视
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 1 页 共 8 页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管理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
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第 2 页 共 8 页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 3 页 共 8 页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
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时,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
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限制。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4 页 共 8 页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 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第 5 页 共 8 页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日起
的 2 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第 6 页 共 8 页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构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拟减持的股份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的特定
股份,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与规则要求。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
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
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 7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