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科新
股票代码:600234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中兴路 239 号外贸集团大厦 2806-Z17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东园社区红岭南路 1039 号红岭大厦 4、5
栋红岭南路 1041 号三楼 30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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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科新发展、上市公司 指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科新控
指 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股、转让方
一致行动人、派德高盛 指 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科新实业 指 深圳市科新实业有限公司
受让方 指 王鹏
信息披露义务人科新控股与受让方王鹏签署《股份转让协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议》,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
指 科新控股与王鹏之《股份转让协议》
议
《公司章程》 指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
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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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其基本情
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中兴路 239 号外贸集团大厦 2806-Z17
法定代表人 连宗盛
注册资本 6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B10J9L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4 日
经营期限 2020 年 8 月 4 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
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供应链的管理;自有物业租赁;有色金属、电子产品、五金制品、塑
胶制品、包装材料、光纤、通信用电缆、光缆及其材料、电信设备及
其配件、燃料油、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
经营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外)、贵金属制品、黄金制品、钢材、
建材、节能环保设备、机电设备、电气设备、办公设备、初级农产品
的购销;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
无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情况 连宗盛 99.00%
高梓涛 1.00%
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东园社区红岭南路 1039 号红岭大厦 4、5 栋红
通讯地址
岭南路 1041 号三楼 30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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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其他国 在其他
职务 姓名 性别 证件号码 国籍 家或者地区的居 公司兼
留权、 职情况
执行 连宗 详见下
男 44030119********** 中国 否
董事 盛 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连宗盛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如下:
序 任职起止
任职单位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 职务 产权关系
号 日期
通过深圳
市中通盛
元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间接持
受托管理股权投
深圳市红土长城 股 10.8%,
广东省 资基金;股权投 2017 年 10
深圳市 资;实业投资;投 月至今
理有限公司 城中连盛
资咨询等
元投资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
接 持 股
共青城中连盛元 江西省 执行事
项目投资,实业投 2018 年 12 出资比例
资 月至今 2%
(有限合伙) 市 人
直接持股
共青城壹
壹盛(广东)创 私募股权投资基 执行董
广东省 2020 年 10 盛投资合
广州 月至今 伙企业(有
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服务 理
限合伙)间
接持股
共青城壹盛投资 江西省 执行事
项目投资,实业投 2021 年 4 出资比例
资 月至今 20%
合伙) 市 人
投资咨询;投资兴
深圳市中通盛元 执行董
广东省 办实业;国内贸 2017 年 5 持股
深圳市 易;经营进出口业 月至今 66.67%
司 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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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任职起止
任职单位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 职务 产权关系
号 日期
以自有资金从事 执行董
深圳市壹盛合元 广东省 2022 年 11
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 月至今
资 理
长沙本方餐饮管 湖南省 餐饮管理;自制饮 2019 年 3
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 品 月至今
通过深圳
市壹盛合
以自有资金从事 执行董
深圳市壹盛时代 广东省 2023 年 8 元实业有
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 月至今 限公司间
易代理;创业投资 理
接持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科新发展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
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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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连宗盛与科新实业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科新实
业将所持有的科新控股 99%的股权转让给连宗盛,连宗盛持有科新控股 99%的
股权后,通过科新控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2.88%的股权,合计间接控制上市公
司 33.23%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4 年 7 月 30 日,上述股权转
让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
上述股权变动事宜触及要约收购,为避免触及要约收购,连宗盛根据《收购管
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要求,在 30 日内将上述间接持有的 33.23%股权减持到 30%
以下。
股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5%股份协议转让给王鹏。
本次协议转让待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完成过户后,科新控股持有上市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上述减持需求以及科新控股股东会决议做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
内无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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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科新控股持有上市公司 60,075,09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 22.88%,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科新控股持有上市公司 46,949,04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 17.88%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科新控股向自然人王鹏协议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科新控股向王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格
司 5.00%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王鹏
(下文中,甲方、乙方合称各方,一方指其中任何一方)
总股本的 22.88%)。
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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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持有的标的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
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 2.80 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有派
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
整。
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对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7,350,587.44 元。
转让价款。
甲方于支付时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为前提。若甲方在支
付时点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情形,乙方有权延期支付
相关价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规确认文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等手续,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
乙方支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0.05%的违约金。
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但尚未支付款项 0.05%的违约金。
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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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但不限于聘请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任何专业人事的费用以及因签署、履
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差旅费用。
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上述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
裁院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由甲方指定,一名仲裁
员由乙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该二名仲裁员共同选定。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
中国法律,仲裁地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关事项,同意科新控股按合同约定向王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本次转让价格为人
民币 2.80 元/股。
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上市公司股份不
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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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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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
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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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资料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一)科新发展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0755-23996252
(三)联系人:温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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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连宗盛
年 月 日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连宗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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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山西科新发展股 山西省太原市迎
上 市 公 司名 称 上 市 公 司所 在 地
份有限公司 泽区
股票简称 *ST科新 股票代码 600234.SH
深圳市罗湖区东
门街道城东社区
深圳市科新实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名 称 中 兴 路 239 号外
控 股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贸 集 团 大 厦
增加□ 减少?
拥 有 权 益的 股 份数 量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 有 无 一 致行 动 人 有? 无?
发 生 变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是 ? 是 ?
是否为上市公司
公 司 第 一大 股 东 否 ? 否 ?
实 际 控 制人
通 过 证 券交 易 所的 集 中交 易 □
协 议 转 让?
国 有 股 行政 划 转或 变 更 □
间 接 方 式转 让 □
权 益 变 动方 式 (可 多 选) 取 得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新股 □
执 行 法 院裁 定 □
继承□
赠与□
其 他 □( 增 资与 间 接收购 )
股 票 种 类: 人 民币 普 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上 市 公 司 60,075,093 股 股 份 , 占 上 市 公 司 股 本 比 例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22.88%。其一 致 行动 人 深 圳 市 前海 派 德高 盛 投资 合 伙
司 已 发 行股 份 比例 企 业 ( 有限 合 伙) 持 有上 市 公 司 27,164,647 股股 份 ,
占 上 市 公 司 股 本 比 例 10.35% , 合 计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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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种 类: 人 民币 普 通股
本 次 权 益变 动 后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深 圳市 科 新实 业 控
股 有 限 公司 持 有上 市 公司 46,949,044 股股 份 ,占 上 市
本 次 权 益变 动 后 ,信 息披 露 义
公 司 股 本比 例 17.88%。其 一 致 行动 人 深圳 市 前海 派 德
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
变动比例
计 持 有 上市 公 司 74,113,691 股 股 份 ,占 上 市公司 股 本
比 例 28.23%。
时间:2024 年 8 月 7 日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方式:科新控股与王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
份 变 动 的时 间 及方 式
的上市公司 5%股份转让给王鹏。
是 否 已 充分 披 露资 金 来源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来 12个 月内 继 续增 持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此 前 6个 月
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是□ 否?
公司股票
涉 及 上 市公 司 控股 股 东或 实 际 控制 人 减持 股 份的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还应 当 就 以下 内 容
予 以 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是□ 否?
股 东 权 益的 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否?
的 负 债 ,未解 除 公司 为其 负 债
提 供 的 担保 ,或 者损 害公 司 利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益 的 其 他情 形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 本次权益变动为科新控股通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
准 公司5%股权转让给王鹏。本次股权转让已经科新控股股东
会审议通过。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为科新控股通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
是 否 已 得到 批 准
公司5%股权转让给王鹏。本次股权转让已经科新控股股东
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