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保荐人”、
“保荐机构”或“本
机构”
)接受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新科”、“公司”或“发行
人”)的委托,就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
理办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2 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中
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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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中文名称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Levima Advanced Materials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 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注册时间 2009 年 5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133,556.8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郑月明
上市时间 2020 年 12 月 8 日
上市板块 深交所主板(原中小板)
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
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新材料技术研发;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
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经营范围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联系电话 010-62509606
邮政编码 277500
传真 010-62509250
公司网址 http://www.levima.cn
电子信箱 levima@levima.cn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844,207.43 1,702,434.53 1,405,426.92 1,209,165.40
负债总额 1,070,179.92 919,464.00 668,092.47 551,205.55
股东权益 774,027.51 782,970.53 737,334.45 657,959.8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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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331,328.64 677,758.54 815,699.07 758,076.28
营业利润 18,529.29 51,915.42 86,033.43 126,934.83
利润总额 16,223.68 52,087.93 85,786.55 127,006.57
净利润 13,850.78 45,623.35 87,389.53 110,575.2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876.18 87,542.27 131,553.70 126,821.3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0,539.75 -311,330.91 -179,754.88 -123,610.1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6,058.84 199,344.50 55,674.16 -74,058.72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7.65 47.79 82.20 -9.98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0,387.62 -24,396.35 7,555.18 -70,857.43
项 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末 2022 年度/末 2021 年度/末
流动比率(倍) 0.78 0.70 1.06 0.96
速动比率(倍) 0.67 0.59 0.87 0.7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53.04 51.15 49.67 46.92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58.03 54.01 47.54 45.5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44.39 33.11 42.21 42.58
存货周转率(次) 8.29 8.41 10.22 11.23
每股净资产(元) 5.36 5.33 5.19 4.74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19 0.66 0.99 0.95
每股现金流量(元) 0.08 -0.18 0.06 -0.53
基本每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每股收 股收益
益(元) 稀释每
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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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末 2022 年度/末 2021 年度/末
全面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净资产 薄
收益率(%) 加权平
均
基本每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 股收益
益(元) 稀释每
股收益
全面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 薄
收益率(%) 加权平
均
注 1: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
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23]65 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注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账面价值)/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期末总股本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三)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是一家新材料产品和解决方案供应商,专注于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主要产品包括 EVA 光伏胶膜料、EVA
电线电缆料、EVA 高端鞋材料、PP 薄壁注塑专用料、EOD 特种表面活性剂等。
公司建有高附加值烯烃深加工产业链,运行有煤制甲醇、DMTO、EVA、PP、EO、
EOD 等多套先进装置,生产运营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同时,公司持续聚焦新材料
方向,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绿色、低碳、共享发展理念,关注国家需要和市场
紧缺的高端新材料领域,重点在新能源材料、生物可降解及生物基材料、电子材料和其
他特种材料等领域,进行绿色化、高端化、差异化、精细化布局,旨在建设优秀的新材
料平台型企业,打造在新材料若干领域领先的“专精特新”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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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宏观经济面临较强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国际政治经济
格局变化、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调整、供应链格局重塑等,可能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
定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先进高分子材料和特种材料行业属于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产业,具有较强
的进入壁垒,但未来仍将面临新进入市场者以及现有竞争对手的挑战。如不能持续保持
行业领先,会面临一定的竞争压力。
(1)安全生产及危化品风险
化工新材料行业具有生产工序复杂、工艺条件严格的特点,对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越来越高。如公司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意外事故,可能将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2)环保风险
新材料行业对环保要求较高,如果国家进一步提高环保标准和规范,公司需要同步
加大环保投入,导致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如果环保设施运转
发生故障且未能合理处置,可能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同时,公司募投项目主要产品
中 PO、现有主要产品中 EO 属于“双高”产品,且尽管公司现有及募投项目的主要产
品未列入山东“两高”名录,但公司所处行业为高耗能行业,如果未来国家或地方有关
部门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升,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华东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53,101.91 万元、484,212.63
万元、391,550.88 万元和 187,707.73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0.73%、
不利变化,若公司未能作出及时有效应对,则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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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和产品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毛利率水平。若未来主要原材料和产品
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如果公司在原材料采购节奏、销售产品定价、库存成本控制等方面
未能有效应对,公司将面临毛利率和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尤其是,受益于下游光伏行业需求旺盛,2021 年至 2023 年二季度,公司 EVA 产
品价格显著提升,2023 年二季度至 2024 年二季度,受宏观环境及下游光伏行业供需关
系波动影响,EVA 产品价格下滑。若未来 EVA 等产品出现下游行业需求下降或市场竞
争加剧等情况,且公司不能及时、有效传导价格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金额分别为 5,013.33 万元、7,115.10 万元、7,115.10 万元
和 6,573.92 万元,主要系对外收购造成,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将至少每年末
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如果未来子公司的经营状况未达预期,上
述商誉存在减值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18,308.19 万元、18,871.73 万元、
补助显著降低,从而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报告期各期,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109,056.98 万元、86,624.84 万元、44,612.33
万元和 14,075.60 万元,公司业绩下滑主要系原材料价格及下游产品价格波动、政府
补助同比减少、公司加大研发投入等原因综合导致。如果未来宏观经济、产业政策、
市场需求等诸多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应对,公司经营业绩
存在进一步下滑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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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做出的,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仍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市场环境及竞争格局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如果这些因
素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出现公司未能按项目进度安排及时足额筹集项目所需资金、募投
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晚于预期、新技术开发进度不达预期、研发遭遇技术瓶颈等不利情
况,可能会导致项目延期或收益不达预期。具体而言:
(1)效益不及预期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在项目逐年达产且产能全部消化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市场
供需、经济环境、行业趋势等因素进行合理预计。考虑到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及实施周期
较长,在项目实施及后期经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产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
竞争加剧或需求减弱导致产品价格下行或销量不及预期、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情况,从而
影响本次募投项目毛利率等指标,则募投项目最终实现的投资效益可能与公司预估存在
差距,导致短期内无法盈利或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产能消化风险
虽然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论证,但如果项目建成投产
后,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不利变化、市场需求增速低于预期,或者市场
开拓效果未达预期、公司产品性能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求,公司将面临新增产能不能被
及时消化或产能过剩的风险。
(3)新增折旧摊销及现有折旧摊销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项目完成建设后折旧摊销费用
将相应增加,本次募投项目、现有在建工程转固后新增折旧摊销及现有折旧摊销占公司
净利润的比例可能较大。如果未来行业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实际效
益低于预期水平,则募投项目及在建工程新增折旧摊销及现有折旧摊销费用可能对公司
未来的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4)技术相关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未来若出现技术迭代更新,如果公司不能紧跟技术发展趋
势、产品性能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可能将导致公司产品销量与毛利率下降的风险。此外,
本次募投项目 PPC 产品拟进行合作开发,若出现技术开发进度不达预期、研发遭遇技
术瓶颈等情况,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带来不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中 EVA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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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项目及甲醇制烯烃装置使用第三方授权技术,若授权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技术授权协
议或双方在协议履行方面产生争议,且公司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自行开发或找到其他授权
商,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带来不利影响。
(1)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对于
能否通过深交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以及最终取得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文件的时间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发行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拟募集资金量较大,且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
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因素
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存在不能足额募集资金的风险。
(3)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一定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无法与
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及摊销费用可能将对公司短期
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压力,本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公
司或面临因项目实际业绩不达预期及新增大额折旧摊销费用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4)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也受到全球宏观经济政策调
整、国内外政治形势、经济周期波动、通货膨胀、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重大自然灾害
的发生、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股票价格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从
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发行情况
证券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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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本次发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
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
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
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
如公司 A 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派息: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息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息,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
的要求,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竞价结
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
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
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267,113,600 股(含本
数),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 20%,且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2,000 万元(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
数量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
发行数量
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回购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
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面向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等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
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
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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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
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限售期
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田加力:于 202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协办人,参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
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贾义真:于 2014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联泓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项目、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
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张莞悦,于 2023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参与执行湖北中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项目、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浙江中胤时
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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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项目、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执业记录良好。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北臣、莫芷晴、傅寰。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如下:
中金公司衍生品自营业务账户持有发行人 609,739 股股份,中金融资融券专户持有
发行人 12,700 股股份,中金公司子公司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持有发行人
股股份,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的融资融券账户持有发行人 41,600 股股份,中
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 774,417 股股份,合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06%。
除上述情况外,中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
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
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
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0.11%
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
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
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
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根据发行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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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
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六、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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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
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
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至 2025 年 1
月 4 日止;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延长 12 个月至 2025 年 3 月 13 日止。除上述延长有效期外,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与上市完成后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会计年
(一)持续督导事项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
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息披露等义务;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提交的其他文件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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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安排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高级管理
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
益的内控制度 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 办法》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
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 的信息披露制度;
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
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事项;
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
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对外担保行为;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1、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有权对上述会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他主要约定 2、有权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全力支持、配合保
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机构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的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作便利,及时、全面向保荐机构提供一切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并确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 保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无故阻挠保荐
相关约定 机构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
续督导期间履行义务,并应督促该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
好持续督导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八、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保荐代表人:田加力、贾义真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邮编:100004
电话:
(010)6505 1166
传真:
(010)6505 1166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主
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证券具备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
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证券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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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保荐书》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陈 亮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孙 雷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章志皓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田加力 贾义真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张莞悦 年 月 日
保荐人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