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四年八月
致: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泓新科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23 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
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根据全面实行股票
发行注册制的要求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出具《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出具《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
》中反馈回复部分的内容进行更新。
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现根据发行人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公告的《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2024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自《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
发生的重大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根据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的变化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
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第1题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 EVA、PP 专用料业
务属于 C2651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
分子塑料的制造),EO 及 EOD 业务属于 C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本次募
集资金投向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碳酸亚丙酯(PPC)、环氧丙烷(PO)
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后续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
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
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
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
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
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
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
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
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
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
录》中“高环境风险”的,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
污染”的,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
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9)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
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
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
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
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回复:
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
能 源 材 料 和 生 物 可 降 解 材 料 一 体 化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项 目 文 件 号 :
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碳酸亚丙酯(PPC)、环氧丙烷(PO)
。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20 万吨/年 EVA 装置目标产品为
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 12 条中的“功能性膜材料”。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5 万吨/年 PPC 装置目标产品为生
第 10 条中的“可降解聚合物”。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30 万吨/年 PO 装置目标产品为 PO,
一项石化化工第 4 条中的“20 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
类产业。
此外,2023 年 12 月 27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1]46 号)
以及《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的规定,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
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
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根据《关于做好 2018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
[2018]554 号)、《关于做好 2019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
[2019]785 号)及《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
行[2020]901 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及煤电等行业。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不属于落后和过
剩产能。
本)》鼓励类产业”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EVA 光伏胶膜料是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关键材料。
光伏发电具有显著的能源、环保和经济效益,是最优质的绿色能源之一,是实现
能源的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提高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需求中占比,
为实现“中国 2030 年前碳达峰、2060 年前碳中和”的目标贡献力量。
PPC 是环境友好型的新型生物可降解材料,是理想的一次性薄膜材料。PPC
产品具备阻隔性好、保水保墒性能好、韧性好等特点,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一次性
包装膜、农用地膜等以替代传统塑料,是解决传统塑料“白色污染”难题的有效
途径。PPC 采用 PO 和二氧化碳为主要原料,有助于二氧化碳的有效利用,降低碳
排放。
PO 是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聚醚多元醇、丙二醇和各类非离子
表面活性剂等,其中聚醚多元醇是生产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弹性体、胶粘剂
和涂料等的重要原料,各类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在石油、化工、农药、纺织、日
化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同时,PO 也是新一代生物可降解材料 PPC 的主要原料。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满足产品的市场需求、带动新能
源光伏材料及生物可降解材料等相关行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后续取得节能
审查意见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国家层面、山东省及枣庄市等关于能源消费总量和强
度“双控”管理要求方面的主要制度及政策文件如下: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机关 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相关内容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机关 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相关内容
投资项目节 和改革委 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
能审查办 员会 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规
法》(国家发 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
展和改革委 报告进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
员会令第 2 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二)项目用能
号) 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
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
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
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三、全面推进能源消费方式变革”提到:“实
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按省、自治区、
《新时代的
国务院新 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
闻办公室 目标,对各级地方政府进行监督考核”, “对重点
展》白皮书
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
考核,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
“四、健全能耗双控管理制度”提到:“(十二)
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
《完善能源
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
消费强度和
做好衔接,从源头严控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新上
总量双控制 国家发展
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
行业先进水平。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
改环资 员会
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
[2021]1310
缓批限批,新上高耗能项目须实行能耗等量减量
号)
替代。深化节能审查制度改革,加强节能审查事
中事后监管,强化节能管理服务,实行闭环管
理。”
第十二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
《山东省固 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
定资产投资 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项目节能审 第十三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
山东省发
查实施办 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
法》 (鲁发改 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
委员会
环资 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
[2023]461 论是否准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号) (四)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
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关于坚决 “二、总量控制,闭环管理,推动‘两高’行业
山东省人
遏制“两高” 存量变革”指出:“严守‘两高’行业能耗煤耗
项目盲目发 只减不增底线。严格落实节能审查以及能源和煤
公厅
展促进能源 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16 个‘两高’行业新上项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机关 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相关内容
资源高质量 目必须落实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耗煤项目必须落
配置利用有 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且替代源必须来自‘两高’
关事项的通 行业项目。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
知》(鲁政办 泥(含熟料和粉磨站)及轮胎项目,实施提级审
字[2022]9 批,由省级核准或备案。新增年综合能耗超过 5
号) 万吨标准煤‘两高’项目,须提报国家发展改革
委、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委窗口指导。国家布局
山东省的‘两高’项目单独下达的能耗煤耗指标,
可按国家规定用于项目建设。”
《枣庄市人
民政府关于 第三章第一节指出:
“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印发枣庄市 煤炭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定投资
“十四五” 负面清单,抑制高碳投资,严格控制‘两高’行
枣庄市人
民政府
护规划的通 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
知》(枣政发 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推进各类自然资源有效保
[2021]15 护、有序开发和高效利用。”
号)
根据上述规定,若募投项目不能满足国家和地方能源消费双控要求的,则需
对项目节能审查环节采取“缓批限批”等措施,如下述“2、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
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的能源资源消耗情
况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且均已按
规定取得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同意意见,不存在“缓批限批”情形。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经有权主管机关审查确认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
控要求。
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鲁发改项审[2022]640 号),原则同意联泓格润提交的关于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
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的节能报告。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了有权机关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意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
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
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
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的《山东省建设
项目备案证明》,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的建
设内容包括:130 万吨/年 DMTO 装置(甲醇制烯烃装置)、20 万吨/年 EVA 装置(乙
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装置)、30 万吨/年 PO 装置(环氧丙烷装置)、5 万吨/年 PPC
装置(聚碳酸亚丙酯装置)、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不涉及新建自备
燃煤电厂。
综上,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
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
在不确定性
履行前述程序
(1)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3
号)、
(国发[2016]72
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办理节能审查时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
关负责”。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
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鲁发改项
审[2022]640 号),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
约为 362,706.99 吨标准煤,等价值约 487,115.98 吨标准煤。本次募投项目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在 5,000 吨标准煤以上,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
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
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
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 PO 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本次募
投项目属于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安全审查。根据发
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正在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本次
募投项目需要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后续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设计进度申请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
(2)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已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取得了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出具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
本次募投项目已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取得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
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 号),原则同意联泓格润提交的关
于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的节能报告。
本次募投项目已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取得了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枣行审城危化项目审字[2022]14 号),“同意
该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此外,公司已根据建设项目涉及装置的设计进度
取得相关装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备案程序,已取得节能审查
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已根据建设项目涉及装置的设计
进度取得相关装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联泓格润已按规定编制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对环境影响大小,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
环境部令第 16 号)规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本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C26 化学原料
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依据上述名录,本次募投项目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前述规定,联泓格润已委托第三方环评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
计院有限公司按要求于 2022 年 12 月编制《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
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
告书》)。
综上,联泓格润已按规定编制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
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8 号),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由生态
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审批权限。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8 第二次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7 号)第十四条规定:“化学原料、制
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
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建设项目,须由设区的市以上生态环境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3)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针对本次募投项目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出具《关于联泓格
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批复》
(枣环许可字[2022]134 号),
“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
目的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营”。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
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
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
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 号)的规定,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
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 13 个区
域被规划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重点控制区范围包含“山东城市群”,“山东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济南市、
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
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
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
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
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
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
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均位于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不属于前述规定中的大气
污染重点控制区。
此外,根据发行人公告的《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山东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核发《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
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鲁发改项审[2022]640 号)和发行人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使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天然气、石油气、氢气等,不存在直
接使用煤炭的情形,亦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等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
项目,不需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滕政通字[2022]11
号),前述通告对滕州市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禁用的高污染燃料作出了规定:
事项 具体内容
禁燃区划 “东至 S320、京沪高铁、龙泉南路;南至腾飞东路(规划中)、郭河
定的范围 北支北岸、G104;西至 G104、大同北路;北至红荷大道、龙岭路、北
事项 具体内容
辛东路、郭河南路,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划定边界道路所穿
越的行政村,参照禁燃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禁燃区内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35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禁止燃用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
的高污染 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燃料 3.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
行为规范 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取缔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
禁燃区外的燃料企业不得向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本次募投项目地址位于滕州市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不属于滕州市人民政府
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消耗的主要能源为电、天然气、石油气、氢气等,不
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联泓格
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建设的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在
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
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
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不位于滕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
料禁燃区内,不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
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三十六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排
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名录(2019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 11 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
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
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
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
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均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中“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45 基础化学原料制
造 26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614”品类,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需向设区的市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在法律障碍
(1)本次募投项目处于土建阶段,当前阶段暂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
境部令第 11 号)第四条规定:“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
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
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规定,新建项目必
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
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
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
的通知》
(环办环评[2017]84 号)规定,
“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
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处于土
建阶段,暂未进入环保竣工验收阶段,未启动生产设施,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
当前阶段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此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将于启
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2)后续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6 号)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32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所律师就本
募投项目是否符合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逐项核对,具体情况如下:
法规 序号 法规要求 是否符合 说明
本项目已于 2022 年 12 月
境局出具的《关于联泓格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
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
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批复》 (枣环许
可字[2022]134 号)
《排污许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
可管理条 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
例》第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
目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污染
一条、
《排 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
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
污许可管 2 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 预计符合
标准要求;本项目未处于
理办法》 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
第二十二 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
区域
条 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
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
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
目将按相关规定采用污染
防治措施以达到许可排放
技术
浓度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
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
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监测方案
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
(枣环许可字[2022]134 号),“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
告书的批复》
目的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营”。《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行的污染物防治措施以及符合国家监测技术要求的
监测方案,并已规划配套了相应的环保设施;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取得排污许可证
的条件,在募投项目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设计的前提下,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
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
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
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
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投产,未发生实际
排污,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
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
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
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
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
(以下简称《环保名录》)
中规定的“双高”产品,PO 属于《环保名录》中的“高污染”产品
经比对《环保名录》,PO 作为“环氧丙烷(甲基环氧乙烷、PO)
(直接氧化法
工艺除外)”在“(一)‘高污染’产品名录”中,但不在“(二)
‘高环境风险’产
品名录”中。除 PO 外,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
的“双高”产品。
不利影响
(1)《环保名录》内所列产品并非禁止或限制生产产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印发<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的通知》
(环办综合函[2021]495 号)和生态环境部
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答记者问2,编制《环境
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是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
治攻坚战,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完
善‘双高’产品名录,提出除外工艺与污染防治设备,推动在财税、贸易等领域
应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环保名录》
并未规定名录中的产品属于直接禁止或限制生产的产品,在按照联泓格润获得的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并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情况
下,联泓格润开展募投项目不存在实质障碍。
(2)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必要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符合产业政策,不存
在因实施募投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节能审查意见、安全条
件审查意见,已根据建设项目涉及装置的设计进度取得相关装置的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意见,已完成现阶段所必须履行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符合国
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存在因实施募投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具体分析
请参见前述“(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
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
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的相关内容。
(3)本次募投项目 PO 产品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清洁生产
先进水平,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 PO 产品所采用的 CHPPO
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具体分析详见下述“3、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
证明并经查询公司及子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相关网站,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2024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本次募投项目拟采用共氧化法 CHPPO 工艺生产 PO,并建设 30 万吨/年 PO 装
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之一 PO 在《环保名录》中“(一)
‘高污
染’产品名录”内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在设计时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
《石
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有机化工
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等,因此募投项目在设计论证时已按照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对
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主要处理设施进行规划。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包括:
项目 环境保护措施 处理效果
送 DMTO 装置一氧化碳焚烧炉焚
烧处置,焚烧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
颗粒物、氮氧化物均可以满足《区域
DMTO 装置及 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采用四
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OCC 装置废气 级旋风分离器及湿式静电除尘器除
(DB37/2376-2019)相关要求
尘后经 P1(60m 高,内径 2.2m)
排气筒排放
RTO 焚烧装置排气筒颗粒物、二氧
化硫和氮氧化物可以满足《合成树脂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废气 (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以
全部送 RTO 焚烧系统焚烧处置,焚
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EVA 装置产生的 烧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
准》(DB37/2376-2019)相关要求,
含 VOCs 废气 氧化物、烟尘和 VOCs,经 P2(30m
VOCs 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
高、内径 2.3m)排气筒排放
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特别
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8)相关要求
EVA 装置产品包 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 P3 颗粒物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
装废气 (30m 高、内径 0.9m)排气筒排放 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特别
项目 环境保护措施 处理效果
排放限值以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
EVA 装置料斗加 配套建设陶析器,除尘后经 P4 (30m
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相
料 高、内径 0.3m)排气筒排放
关要求
废气废液热氧化烟气各污染物可以
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送废气废液热氧化装置焚烧处置,
(GB18484-2020)要求,VOCs 可以
PO 装置产生的 热氧化装置按照危险废物焚烧炉进
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废气、废液,PCC 行设计,焚烧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装置产生的废气 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VOCs
(DB37/2801.6-2018)限值要求,二
以及装卸区废气 和二噁英等,经 P5(50m 高、内径
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可以满足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9)中重点区标准
以 DMTO 燃料气(4,062.00kg/h)
和天然气为燃料,锅炉烟气主要污 锅炉烟气各污染物可以满足山东省
供热中心锅炉烟
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气
经 P6(100m 高、内径 2.2m,三管 (DB37/664-2019)相关要求
集束式排气筒)排气筒排放
主要污染物为 VOCs,废气等经管
VOCs 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山东省《挥
道收集后,经 1 级碱吸收+1 级水吸
危险废物暂存车 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
+活性碳纤维吸附装置处置后,经
间废气 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P7(15m 高、内径 0.6m)排气筒排
限值要求
放
污水处理站废气封盖收集后,经生 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废气
污水处理站 物除臭+碱洗处置后,经 P8(15m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
高、内径 0.6m)排气筒排放 准》(DB37/3161-2018)相关要求
VOCs 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山东省《挥
甲醇罐区设置水洗罐,水吸收后废
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
甲醇储罐 气经 P9(15m 高、内径 0.2m)排
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气筒排放
限值要求
含油污水设计处理规模 400m3/h,
生产废水 处理后水质达到园区接管标准后送
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含 盐 污 水 处 理 设 计 处 理 规 模 (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
环氧丙烷含盐废
废水 50m3/h。处理后水质达到园区接管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水
标准后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等标准间接排水水质后排入污水管
循环冷却水 热工系统排含盐污水及循环水排污 网,由园区扩建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
收集后直接排至监控池,监控合格
脱盐废水 排放,含盐污水提升规模 300m3/h
各类危险废物 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固废 全部安全处置,无外排
一般性包装料 外售资源回收部门
高噪声设备安置
在车间内,利用
高噪声设备安置在车间内,利用厂房
噪声 厂房隔声,车间 满足 GB12348-2008 中 3 类标准
隔声,车间内设隔声值班室等
内设隔声值班室
等
项目 环境保护措施 处理效果
①编制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②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③设置雨水监控
环境
池有效容积 12,000m3,事故水储存容积 9,000m3;④生产区、储罐区为重点防护单元;⑤
风险
发生风险事故时,按照应急监测计划开展应急监测。
环境 ①建立环保监督管理机构,成立环保科;②监测分析室内配套完备环境监测仪器,按照监
管理 测计划开展监测工作;③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绿化 合理种植常绿乔、灌木,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空地种植草皮、花卉。
根据上表的内容,联泓格润规划和设计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方案时已考虑采
取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且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可实现本次募投项目的污染物
排放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效果。
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批复》(枣环许可字[2022]134 号),原则同意联泓格润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
“拟建设的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
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环保主管部门认可募投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环保措施。
(2)PO 的污染物排放不涉及相关超低排放要求
意见》规定:
“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钢铁、燃
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2021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规定:
“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
改造,到 2025 年,完成 5.3 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划》规定:
“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开展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推进玻璃、陶瓷、铸造、铁合金、有色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强燃煤机组、锅
炉、钢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控,确保按照超低排放要求稳定运行。”
就募投项目产品所涉 PO 行业而言,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未出台涉及 PO 及相关
生产项目的超低排放要求;就前述国家及地方政府已出台的相关要求而言,截至
目前超低排放要求主要针对钢铁、水泥、焦化等高污染行业及生产环节涉及燃煤
机组、燃煤锅炉的企业,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电、天然气、石油气、氢气等作为主
要能源,生产环节均不涉及燃煤锅炉。因此,本次募投项目 PO 污染物排放不涉及
超低排放要求。
(3)PO 的生产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公司募投项目中 30 万吨/年 PO 装置拟采用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有
限公司自主研发的 CHPPO 生产工艺,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长岭炼化
HPPO 装置的标定数据和天津石化 CHPPO 装置基础设计的工艺消耗指标,中国石
化开发的 CHPPO 技术在主要消耗等指标上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根据《环境影
响报告书》,“CHP 法制环氧丙烷工艺具有安全性高、三废少等优点,是一种环境
友好的绿色清洁生产工艺”,同时,“拟建项目清洁生产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综上,PO 的生产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并经过本所律师进行网
络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
形。
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高污染产品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高污染产品是指《环保名录》中罗列的高污染产品。
现行有效的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中与高污染产品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
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
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修订后的《关
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的通知》
(环办综合函[2021]495 号),相
关规定具体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第(三十三)
条规定,
“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将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
合名录的引导作用……”。
根据国务院部署,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已更名为生态环境部)于 2007 年
发布了第一版名录。生态环境部后续对名录进行了数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系在
《环保名录》中规定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以及“环境保护重点设
备名录”,共有 326 项“高污染”产品、223 项“高环境风险”产品、383 项“高
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159 项产品除外工艺及 79 项环境保护重点设备。
此外,除前述规定外,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已更名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曾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石化和高污
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环评函
〔2014〕123 号,以下简称鲁环评函〔2014〕123 号文),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提出如下要求:
i.大型石化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
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 号)3和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环评函〔2012〕138 号)4要求开
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ii.对于大型石化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 年版)的函》
(环办函〔2013〕1568 号)中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建设项目,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评审批关。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国
家和省要求严控过剩产能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船、炼油、轮胎
等 7 个行业,行业规划未完成前不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
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的参考依据;鲁环评函〔2014〕123
号文亦未禁止或限制高污染产品生产,仅要求需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公众参与工作,且需要严格把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及《关于印
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的通知》的规定,
《环保名录》并未规定名录
中的产品属于直接禁止或限制生产的产品。
根据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答记
者问5和 2021 年 11 月 4 日刊登在生态环境部主管的中国环境报上的《深化<环境保
护综合名录>研究制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6,《环保名录》主要作为国家相关
部委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的参考依据(如发改委将
的公告》 (公告 2018 第〔2〕号)废止。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国家相关部委在制定
有关产业政策时将关注相关产品及其工艺是否列入《环保名录》以及对产业政策
的影响。
根据鲁环评函〔2014〕123 号文的规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
建设项目需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且环保主管部门要
严格把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不批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前述规定均未
直接禁止或限制高污染产品生产。
开检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 PO 项目开展产量压减工作
如前“(1)高污染产品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所述,
《环保名录》主要作为
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的参考依据,发
依据,会综合考虑相关产品及其工艺对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环氧丙烷”和“20 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属于鼓励类项目,“氯醇法
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属于限制类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
“氯醇法环氧丙烷和氯醇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属于限
制类项目,
“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环氧氯丙烷钙法皂化工艺(2025 年 12 月 31 日,每
吨产品的新鲜水用量不超过 15 吨且废渣产生量不超过 100 千克的除外)”属于淘
汰类项目。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拟采用共氧化法 CHPPO 工艺生产 PO,
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此外,经公开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对公司 PO 项目开展产量压减工作。
(3)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必要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符合产业政策,已按
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 4 号)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公众参与工作,本次募投项目 PO 产品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
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取得主管环保部门的认可,新增 PO 产品产线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节能审查意见、安全条
件审查意见,已根据建设项目涉及装置的设计进度取得相关装置的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意见,已完成现阶段所必须履行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符合国
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存在因实施募投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具体内容
详见前述“(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
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
否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募投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 4 号)的规定采取网站公示、登报宣传等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公众参与工作,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 PO 产品所采用的 CHPPO
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具体分析详见前述“3、本次募投项目 PO 产品
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
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拟建设的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
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新增 PO 产品产线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4)类似案例检索
经公开检索,近期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中募投项目存在高污染产品的部分案
例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进展 具体情况
募投项目中年产 2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的主要产
品为电池级碳酸锂,“碳酸锂(盐湖卤水法工艺除
永兴材料 非公开发 国 证监会 核 根据永兴材料公告的反馈意见回复报告,虽然募投
(002756) 行股票 准 批复, 并 项目之一年产 2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生产的碳酸
于 2022 年 8 锂产品属于高污染产品,但结合永兴材料的生产工
月完成发行 艺、环保措施、排放情况,永兴材料该项目污染物
可以得到综合利用或有效处置,产生的污染排放较
少,远低于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亦
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募投项目中的年产 1,764 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建
海 证券交 易 年版)》
,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
所 科创板 上 品。
市 委员会 审
向不特定 根据华特气体公告的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募投项目
议 通过, 于
华特气体 对象发行 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系鼓励类行业(鼓励类“十
(688268) 可转换公 一、石化化工”之 12 项),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
获 得中国 证
司债券 产业范围;华特气体仅纯化三氯化硼,生产过程不
监 会的同 意
存在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募投项目的环保主管部
注 册批复 ,
门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出
并于 2023 年
具的《情况说明》 :
“虽然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
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行
(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但江西华特本次募投项目已经取得了项目备案、环
企业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进展 具体情况
境影响评价批复,在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
各项规定并落实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
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的前提下,本次募投项目拟
生产产品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
录(2021 年版)》不会对江西华特本次募投项目的
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已于 2022 年 募投项目涉及的改性弹性树脂胶黏剂、改性橡胶树
康达新材 非公开发 国 证监会 核 根据康达新材公告的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本次募投
(002669) 行股票 准 批复, 并 项目属于改性型胶粘剂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
月完成发行 鼓励类;康达新材满足环境风险防范相关要求。
经公开检索,上市公司存在高污染产品且未被要求开展产量压减工作的部分
案例情况如下: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方铜业)80.18%股权。根据南风化工的公告,北方铜业主要从事铜金属
的开采、选矿、冶炼和销售等业务,铜冶炼行业生产的铜和金冶炼行业生产的金
(重选法提金工艺除外)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中的《“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被列为高污染产品,未被列为高环境风险
产品;根据其公开披露文件:“北方铜业在主要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
在环保方面符合国家以及行业监管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
违规行为,未针对主要产品制定压降计划。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出具《关于对〈关于恳请协调解决南风化工与北方铜业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问题的请示〉有关情况的答复意见》,明确‘国家未对铜行业开展产能产量压减工
作’”。
前述项目于 2021 年 10 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并于 2021 年 11 月完
成资产过户。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新增 PO 产品产线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涉及的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
名称如下:
污染物
产污环节
类型 具体污染物
主要为 DMTO 装置、OCC 装置、EVA 装置、PO 装置、PPC 装
置排放的工艺废气以及动力站排放的燃烧烟气,排放较大的污
有组织污染源
染物为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二氧化硫。生产不正常时安
全阀泄放气体排入火炬。
废气
主要来源于机泵、阀门、法兰等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原料、
产品储存及装卸过程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逸
无组织污染源
散;采样过程损失;开停工、检维修过程损失;冷水塔/循环水
冷却系统逸散等过程,其主要污染物为 VOCs。
主要来自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排放的废水,包括:DMTO 装置排
放的含甲醇废水、OCC 装置排水、EVA 装置切粒水箱排水及料
工艺废水
仓冲洗废水、PO 装置含盐污水罐排水、PPC 装置排水,送污水
处理场含油污水系列处理。
主要来自机泵冷却、地面冲洗水及清罐水等,送污水处理场含
含油污水
油污水系列处理。
主要来自 DMTO 装置废碱液中和水、PO 装置污水罐排水等,
含盐污水
废水 送污水处理场含盐污水系列处理。
主要来自动力站、除盐水站排水、循环水场排水等,含有少量
生产废水
的无机盐,经监控池监控后排放。
主要来自管理区、控制室等工作人员日常生活排放的污水,主
生活污水
要污染物为 COD、氨氮,送污水处理场含油污水系列处理。
装置区、储罐区及产品装卸区等污染区域内收集的含油雨水(初
含油雨水
期雨水)并入含油污水管网。
清净雨水 非污染区雨水及污染区未被污染的清净雨水(后期雨水)经雨
污染物
产污环节
类型 具体污染物
水系统自流进入雨水监控池,监测合格后排放。
主要有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吸(脱)附剂、废瓷球、废溶
固体废物
剂、污水处理场产生的“三泥”等。
本装置噪声源包括风机、压缩机、造粒机、开工加热炉、机泵、
噪声
火炬等。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1)废气
烟气量
装置名称 污染源名称 主要污染物/废气组成
(Nm3/h)
二氧化硫:10 mg/m3
再生烟气 41,680 氮氧化物:50 mg/m3
颗粒物:10 mg/m3
制烯烃装置 乙炔加氢反应器 N2:9%
最大 1.6 t/h
再生气 O2、CO2:0~3%
VOCs:痕量
干燥器再生气 8.8 t/h 氮气、少量烃类
初 期 : 氮 气 ( ~92% ) 、 烃 类
(0.2%~100ppm)、CO2(~8%)
催化剂再生尾气 中期:氮气(~94%)、烃类(60~100ppm)、
化裂解装置 最大 13,800
O2(0~5%)、CO2(8~1.2%)
末期:氮气(79%)、O2(21%)
聚乙烯粉料:0.5%
反应器排放罐 乙烯:69.5%
次
VA:30%
过氧化物及溶剂 异十二烷:76mg/Nm3
罐氮封 氮气
添加剂料斗风机 3,070
装置 粉尘:10mg/Nm3
NMHC<60mg/Nm3
VA<20mg/Nm3
废气处理站 147,000
NOx<90mg/Nm3
颗粒物:10mg/Nm3
淘洗系统 22,000 颗粒物:10mg/Nm3
置 废气 最大 83,140 0.009%,H2O 0.209%,甲醇 0.007%
烟气量
装置名称 污染源名称 主要污染物/废气组成
(Nm3/h)
含氧尾气冷凝器 氮气 80.502%,氧气 11.032%,异丙苯
正常 202.1
气槽:含氧气气相 0.211%,乙苯 0.003%,水 0.112%,甲
最大 250
不凝气 酸 0.011%,甲醇 0.035%,甲醛 0.094%.
高压丙烯回收塔
正常 22 二氧化碳 36%;乙烷 12%;丙烯 49%;
顶后冷器:高压丙
最大 111 丙烷 3%
烯回收塔不凝气
脱丙烷塔釜:含丙 正常 77
丙烯 27.59%,丙烷 72.41%
烷气 最大 231
粗 PO 塔回流罐后
冷器:粗 PO 塔顶 53 PO,丙烷,丙烯等
气
PO 29.46%、丙醛 0.02%、丙酮 3.34%、
真空泵密封液罐: 正常 139
水 0.004%、甲酸 2.25% 、乙酸 0.004%、
真空泵尾气 最大 278
异丙苯 0.009%、N2 61.11%、O2 3.7%
氮气 45.0%;PO41%;乙醛 11.4%;丙
脱轻塔回流罐:脱 正常 185
烯 1.2%;丙烷 0.2%;水 1.0%;2-甲基
轻塔顶不凝气 最大 222
戊烷 0.1%。
PO73.15%(估值);乙醛 1.30%;水
萃取塔回流罐:萃
取塔顶不凝气
萃取剂 8.58%
气液分离罐:驰放 正常 799 H2 98.78%,甲烷 0.70%,乙醛 0.11%,
氢 最大 2,397 水 0.31%,异丙苯 0.09%
氢解油水分离罐 正常 44
H2 96.56%,甲烷 3.03%,异丙苯 0.40%
排气 最大 88
异丙苯回收塔不 正常 348 H2 93.02%,甲烷 2.42%,丙酮 2.23%,
凝气 最大 697 水 1.79%,乙苯 0.49%,异丙苯 0.05%
正常 12
真空泵尾气 异丙苯 0.43%,N2 78.66%、O2 20.91%
最大 14
N2 73.55%,O2 3.95%,甲醇 0.06%,甲
氧化放空罐:氧化 基过氧化氢 0.13%,甲酸 0.05%,水
括稀释蒸汽
反应事故排放气 8.54%,异丙苯 13.57%,过氧化氢异丙
苯 0.13%,二甲基苄醇 0.01%。
二氯甲烷尾气冷 二氯甲烷:1%
置 废气洗涤塔造粒 NMHC<60mg/Nm3
机头气 颗粒物:10mg/Nm3
总图 2 万
储运、 Nm3/h
— — —
配套 PSA 装
装置、 置
辅助 二氧化硫:10 mg/m3
正常 343,647
装置 动力站 烟气 氮氧化物:60 mg/m3
最大 523,950
等 颗粒物:10 mg/m3
(2)废水
排放 排放量(t/h)
装置名称 污水类型 主要污染物/废水组成(mg/L)
规律 正常 最大
COD:300( 正 常 )/1,500( 最
大)
工艺废水 连续 120.7 —
P H: 6-8
甲 醇 : 100 pp m
COD: 1,000-3,00 0
含油污水 间断 — 13
石 油 类 : 100
COD: 10,000-35, 000
NaOH: 1.35 wt%
H 2 O: 88.51 wt%
TDS: 11.50 wt%
烃装置
P H: >10
Na 2 CO 3 : 10.14 wt%
废碱液 连续 1.92 — BOD ( mg/l): 6 ,000
TOC( mg /l): 2,000~6 ,000
含 油 量 ( mg /l ): 25~1, 000
苯 酚 ( mg /l): 20~50
苯 ( mg/l): 1 0~30
乙 苯 ( mg /l): 5
甲 苯 ( mg /l): 5
含油污水 间断 — 2
解装置 石 油 类 : 350
BOD5: 200
颗粒水箱 连续 1.5~4 — 油 : 200
料仓冲洗废 10min/
水 次·周
环 氧 丙 烷 : 0.06 %
丙 二 醇 : 0.33%
丙 醛 : 0.01%
丙 酮 : 0.13%
异 丙 苯 : 0.02%
丙 二 醇 二 聚 物 : 0 .01%
装置 甲 醇 : 0.04%
苯 酚 : 0.01%
并 异 丙 苯 : 0.02 %
COD:12,500
含油污水 连续 — 10 -
COD:6,000 ppm
碳酸丙烯酯(PC) :0.2%
工艺废水 连续 10 —
二氯甲烷:20 ppm
PPC 粉:微量
BOD:<500 ppm
切粒机水箱 连续 1 —
PPC 粉:微量
COD:500 ppm
尾气洗涤水 连续 1 —
颗粒物:微量
排放 排放量(t/h)
装置名称 污水类型 主要污染物/废水组成(mg/L)
规律 正常 最大
含油污水 间断 — 2
PSA装置 石油类:100
含油污水 间断 — 2 COD、石油类
动力站
生产污水 连续 11 30 COD、无机盐
含油污水 间断 — 5 COD、石油类
除盐水站
生产废水 连续 46 66 COD、无机盐
凝结水站 含油污水 间断 — 154 COD、石油类
总图储
运、配套 空压站 含油污水 间断 — 1 COD、石油类
装置、辅
储运设施 含油污水 间断 2 15 COD、石油类
助装置等
循环水场 生产废水 连续 182 240 COD、石油类、无机盐
污水处理
含油污水 间断 2 4 COD、石油类、氨氮
场
辅助生产
含油污水 间断 5 10 COD、石油类、氨氮
设施
生活设施 生活污水 间断 5 10 COD、氨氮
厂区污染
含油污水 间断 20 50 COD、石油类
雨水
(3)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 排放规 一次排放 年排放量
装置名称 组成
名称 律 量(t) (t/a)
废催化剂 间断 — 333 Al 2 O 3
加氢催化
剂
废干燥剂 84.3 28.1 SiO2
次
废加氢催
化剂
废加氢催
化剂保护 3年1次 1.8 0.6 -
废 OCC 催
化裂解催 1年1次 9m3 9 OCC200L
化剂
废瓷球 3年1次 3m3 3 Al 2 O 3
VA 回收系 水:10%
统废液 VA:10%
固体废物 排放规 一次排放 年排放量
装置名称 组成
名称 律 量(t) (t/a)
乙醛:10%
乙酸:10%
异十二烷:
压缩机润
滑油:10%
废过氧化 过氧化
物罐废过 1年1次 — 2.5 物 、异 十
氧化物 二烷
VA 干燥器 3-8 年 1
废分子筛 次
废气处理
站废陶瓷
废催化剂 1年1次 165 165 TiO2/SiO2
废氢解催 Pd/ SiO2
化剂
废瓷球 6年1次 100m3 16.67
SiO2
废液、重组
工艺废液 连续 — —
分、废碱
二氧化碳
分子筛
废吸附剂 20 年 1 次 120 6 氧化铝
PSA装置
总图储运、配套 除盐水站 废树脂 1年1次 — 1.8 —
装置、辅助装置 空压 废氧化铝 5年1次 24 4.8 —
等
油泥、浮
污水处理
“三泥” — — 843.2 渣、剩余污
场
泥
(4)噪声
装置名称 噪声源 治理后声压级,dBA
压缩机 90
风机 85
空冷器 85
机泵 85~90
装置名称 噪声源 治理后声压级,dBA
加热炉(开工) 85
压缩机 90
机泵 85~90
压缩机 90
造粒机 90
振动筛 85
机泵 85~90
压缩机 90
机泵 85~90
压缩机 90
机泵 85~90
压缩机 90
PSA 程控阀 85
压缩机 90
总图储运、配
套装置、辅助 机泵 85~90
装置等
循环水场 冷却塔 90
机泵 85~90
储运设施
火炬 ~110(间断)
蒸汽和气体放空 蒸汽和气体放空口 85(间断)
和金额
(1)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情况、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详见前
述第(八)部分之第 3 部分中“(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
放标准”之“1)募投项目所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环保措施”。
(2)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的批准/备案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
目环境保护相关的设计与规划,充分考虑了相关环境保护处理措施及其处理能力,
能够有效防治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并已取得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募投项目环保投资 165,505
万元,资金来源于本次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投资
项目及相应金额如下:
项目 投资额(万元) 占比
废气防治相关投入 32,150 19.43%
废水防治相关投入 116,490 70.38%
固废防治相关投入 1,985 1.20%
噪声防治相关投入 7,400 4.47%
环境风险管理相关投入 2690 1.63%
环境管理相关投入 2,560 1.55%
绿化相关投入 2,230 1.35%
合计 165,505 100%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设计制定主要污染
物的环保措施,并已在建设投入中包含环保相关投入金额,相关资金来源为募集
资金及自筹资金,建成后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满足项目运营需要,与项
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能够使得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
为
根据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查询环保部门相关网站,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未有被环保部门处罚的记录。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均不存
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审核问询函》第2题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202,000 万元用于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
化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募投项目)。该项目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联泓格润(山东)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格润)新建,建设内容包括 130 万吨/年 DMTO
装置(甲醇制烯烃装置)、20 万吨/年 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装置、30 万
吨/年 PO(环氧丙烷)装置、5 万吨/年 PPC(聚碳酸亚丙酯)装置等,项目税后
内部收益率 19.50%,投资回收期 6.99 年(含建设期 3 年);发行人还存在多个项
目在建,最近一期末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117,212.13 万元。本次募投项目技术及
工艺方面,EVA、PO、PPC 等技术或工艺通过外购或合作方式取得,项目涉及部
分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以联泓格润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入联泓格润的具体方式,联泓格润其他股东不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的财务资助、发行人亦不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的合理性,是否已明确增
资价格或借款的主要条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相关规定;
(2)结合本次
募投项目相关产品研发及生产情况,发行人多项外部合作开发及技术授权的具体
情况、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签署进度及预计进展、后续安排,相关知识产权权
属归属、产品收益归属等是否已明确约定,授权方是否为有权主体,是否属于行
业主流工艺或技术,相关产品主流技术、工艺及迭代周期、行业发展情况,是否
存在侵权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技术落后、开发进度不及预
期、开发结果不确定或失败的情形,同行业中是否存在可比案例,募投项目实施
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的产品品种、金额及占比,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相关产能释放情况及未来产能释放计划,本
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的市场容量、市场占有率、行业发展情况、本次募投项目
产品较同行业竞品优势,下游客户需求及开发进度,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签署
情况,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情况等,说明相关在手订单是否足以支撑未来产能释
放,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4)结合相关
产品的单位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等关键参数,对效益预测中和现有相关业务
差异较大的关键参数进行对比分析,就相关关键参数变动对效益预测的影响进行
敏感性分析,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项目情况,说明效益测算谨慎性、合理
性;(5)结合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进度安排,现有在
建工程的建设进度、预计转固时间、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计提
情况、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相关折旧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
(3)
(4)
(5)涉及的相关风险。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
(3)
(4)
(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
(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以联泓格润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合理性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公司公告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7,
公司以联泓格润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背景和必要性情况如下:
公司作为新材料产品和解决方案供应商,紧紧围绕国家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
关注国家需要和市场紧缺的高端新材料关键核心领域。
“十四五”期间,公司在进
一步做大做优现有产业的同时,重点布局新能源材料(EVA 光伏胶膜料、锂电溶
剂及添加剂材料、锂电隔膜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PLA、PPC)领域,努力实
现规模和效益跨越式增长,增强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打造新材料平台
型企业,形成在新材料若干细分领域领先的产业集群。
为落实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于 2021 年 9 月设立子
公司联泓格润,并通过联泓格润投资建设“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
项目”(以下简称一体化项目)。
一体化项目规划建设 20 万吨/年 EVA、30 万吨/年 PO、5 万吨/年 PPC 等项目,
均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市场前景广阔。其中,EVA 是光伏产业链的核心原
材料之一,在“十四五”期间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
“新基建”政策的带动下,
光伏胶膜和高端电线电缆等下游需求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特别是中国光伏新增
装机规模已连续多年稳居世界首位,未来增长强劲,持续带动对 EVA 光伏胶膜的
旺盛需求,市场前景良好;同时,随着全球及中国限塑政策逐步落地,生物可降
解材料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广阔,PPC 作为性能良好且成本较低的生物可降解材料
品种,受到市场广泛关注,潜在的市场需求较大;随着低碳经济建设、人民生活
水平提高与消费升级、国家政策支持等因素驱动,聚醚多元醇、聚氨酯及生物可
降解材料等行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带动 PO 需求提升。
一体化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扩大公司产品规模、丰富产品品类,进一步提升公
司市场地位和竞争力;一体化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
案等程序,具备大规模建设的基础,目前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具有必要
性和可行性。
考虑到一体化项目契合国家政策导向和战略部署,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发展
前景好,资金投入较大;联泓格润已完成了一体化项目的立项备案等程序,项目
建设基础好;同时,发行人持有联泓格润 75%股权,联泓格润主要管理人员均由
公司委派,项目建设和管理由公司主导,能够有效控制一体化项目实施、生产经
营及管理决策,能够有效监控募集资金的使用。因此,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将一体化项目作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该事
项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联泓格润作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具有合理性。
(二)募集资金投入联泓格润的具体方式,联泓格润其他股东不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发行人亦不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的合理性,是
否已明确增资价格或借款的主要条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拟在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后将募集资金以借款方式投入联泓格润,用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公司与联泓格
润已明确借款的主要条款,联泓格润参照市场利率水平支付资金成本,确保相关
借款事项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联泓格润的其他股东将不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借款和担保。
前述安排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联泓格润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
借款和担保,主要原因为:
(1)其他少数股东为对联泓格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骨
干员工,与公司共同投资联泓格润,核心目的在于将公司发展与经营管理团队、
骨干员工的利益深度绑定,形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促进联
泓格润项目建设和业务发展,最终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前述员工已利
用自有资金对联泓格润累计实缴出资 12,500 万元,资金实力有限,无能力提供财
务资助或担保;公司采用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方式,可满足一体化项目资金需求。
一体化项目落地后,对满足产品的市场需求、带动相关行业发展有重要意义,亦
有助于联泓格润业务快速发展。因此,联泓格润少数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担保,不会对联泓格润生产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经与各家合作银行沟通,联泓格润银行项目贷款拟采用信用贷款形式,
不涉及担保。
(3)公司对联泓格润提供财务资助,联泓格润参照市场利率支付资金成本,
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增加公司合并层面的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利益
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联泓格润的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和担保具有合理性,不会对联
泓格润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6.1.5 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
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
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
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合计持有联泓格润 75%的股权,联泓格润不属于上市公
司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主体,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司对联泓格润提供借
款、其他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借款或担保符合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综上,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借款或担保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直接控制联泓格润 75%的股权,联泓格润的少数股东主要系其员工持股
平台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核心员工,公司拥有对联泓格润
较强的控制力,能够通过对联泓格润经营管理的控制,确保其严格按照募投项目
投资建设计划及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及后续生产经营,确保不
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如前所述,公司向联泓格润提供借款的利率将参考市场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
确定。在收到本次募集资金后,公司将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与联泓格润签署借
款协议。公司以借款方式向联泓格润提供资金实施募投项目,和其通过向银行贷
款筹集资金实施募投项目相比较,在借款利率定价公允的情况下,两种方式对联
泓格润财务损益的影响是一致的,股东在联泓格润中享有的权益、收益并不会因
为选用公司单方面借款或其自身从金融机构借款而产生差异,即其他少数股东不
会因选用公司单方面借款而获得额外收益、公司不会因为单方面借款而遭受额外
损失。同时,公司以借款方式向联泓格润提供资金实施募投项目,在合并层面预
计还可降低银行贷款筹集资金产生的财务成本。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将实现公司现有业务产能扩充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和丰
富公司生物可降解材料产品等新业务,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和资本结
构、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满足现有业务持续发展
资金需求,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
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经济效益良好,公司持有联泓格
润 75%的股权,享有募投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大部分权益,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
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公司持有联泓格润 75%的股权,对联泓格润具有控制权,拟以借款方
式投入联泓格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和相关募投项目
实施进程,并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向联泓格润收取借款利息,不存在导致联泓格润
以明显偏低成本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安排将有利于推动联泓
格润业务的扩展,保证公司通过控股关系获得相应的回报,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
力,从而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整体利益,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
(三)联泓格润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6 号》(以下简称《发行监管 6 号指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监管 6 号指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相关规定并进行逐项对比,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由控股子公司联泓格润具体实施的安排符合《发行监
管 6 号指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发行监管 6 号指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一)项的要求,“为了
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
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
根据联泓格润的工商登记资料、联泓格润公司章程,发行人系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联泓格润的控股股东,持有联泓格润 75%的股权,对联泓格润具有控制
权。据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联泓格润系发行人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而非
参股公司,符合《发行监管 6 号指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一)项的要求。
指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二)项的要求
根据《发行监管 6 号指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二)项的要求,“通过
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
关注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并就其他股东是否属于
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等
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联泓格润的工商档案,联泓格润成立于 2021 年 9 月,不属于发行人新设
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前述规定。
不等比例提供借款,符合《发行监管 6 号指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三)项
的要求
根据《发行监管 6 号指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三)项的要求,“通过
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
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并发表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拟由发行人以股东借款的形式投入联泓格润,联
泓格润的其他股东不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亦不提供担保。如前
述第(二)部分所述,“公司持有联泓格润 75%的股权,对联泓格润具有控制权,
拟以借款方式投入联泓格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和相
关募投项目实施进程,并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向联泓格润收取借款利息,不存在导
致联泓格润以明显偏低成本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安排将有利
于推动联泓格润业务的扩展,保证公司通过控股关系获得相应的回报,提升公司
整体盈利能力,从而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整体利益,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 6 号指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
(三)项的要求。
资的公司,符合《发行监管 6 号指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四)项的要求
根据《发行监管 6 号指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四)项的要求,“发行
人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
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披露或核查以下事项:(一)
发行人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共同设立公司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
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通过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
性;(二)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三)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并对上述事项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次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联泓格润,系发行人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的企业。根据《发行监管 6 号指引》中 6-8 的规定,本所
律师就发行人通过联泓格润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说明:
(1)联泓格润的基本情况,共同投资联泓格润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
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通过联泓格润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必
要性和合理性
根据联泓格润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联泓格润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科圣路 1688 号
法定代表人 郑月明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21 年 9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
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材
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仓储设备租赁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技术服
经营范围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联泓格润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联泓新科 37,500 75%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滕州泓盛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045 14.09%
郑月明 1,500 3%
蔡文权 450 0.9%
解亚平 450 0.9%
李军 450 0.9%
韩慧龙 450 0.9%
赵海力 450 0.9%
李德强 400 0.8%
陈德烨 300 0.6%
陈建平 175 0.35%
宫克难 175 0.35%
丁振君 175 0.35%
邵波 140 0.28%
李小祥 130 0.26%
夏喜林 130 0.26%
周井军 80 0.16%
合计 50,000 100%
①共同投资联泓格润的原因、背景、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通过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联泓格
润的原因、背景和必要性情况如下:
创新、创业精神,有效吸引、稳定人才,实现持股员工与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
享,在广泛调研化工行业龙头、新材料标杆企业等上市公司相关案例后,经过公
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公司通过与经营管理团队、骨干员工共同投资联泓格润实施
一体化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骨干员工利用自有资金累计实缴出资 12,500 万
元积极投入一体化项目建设。
通过公司与经营管理团队、骨干员工共同投资联泓格润,有助于建立风险共
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广大员工
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一体化项目建设尽快投产达效、降低项目投
资风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公司与经营管理团队、骨干
员工共同投资联泓格润作为一体化项目实施主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②共同投资联泓格润的合规性
联泓格润系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成立,设立时联泓格润的注册资本为 37,500
万元,发行人持有联泓格润 100%股权。
议审议,
同意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合计 647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的 30%)
对联泓格润增资 12,500 万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81)。因增资时联泓格润设立时间很短,处
于项目建设前期,尚未实际开展业务,增资价格为 1 元/单位注册资本。
根据增资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2.5
条规定: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 9.7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联泓新科 2020 年年度报告,前述增资的交易金额未达到发
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因此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联泓格润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公司公告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
司建立的利益冲突防范措施如下:
“为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设定有专项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条款以及在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 3 人时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定审议程序条款。在《公司章
程》第 114 条明确规定: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范重点
交易事项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前述制度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同时,
《公司章程》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
重大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和审议标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交
易事项。对于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
立意见,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表明确
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需对公司关联交易和提供担保等特定
审议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机制,防范内幕交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规范执行,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及
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所有员工在
入职时均签署《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制订了完善的《保密管理办法》,由具体
部门负责落实执行情况。对于泄密行为,由公司专门部门负责追责,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
公司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联泓格润已履行了关联交易
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情况详见前述第
(1)部分中“2)共同投资联泓格润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性”。
(3)共同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8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根据联泓格润自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的调查问卷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联泓格润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2022 年审计报告》并经核查,作为联泓格润股东的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利用自有资金对联泓格润完成实缴出资,不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生效之前,适用共同投资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18 修订)
》,为与题目相一致,本题回复中“ 《公司法》”均代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订) 》。
公司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办法》《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等内部
制度,对现金管理、应收应付票据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等具体的资金收支事项进
行规范。报告期内,公司资金运营管理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如前述第(三)部分之第 4 部分中“(2)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
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所述,公司与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
投资联泓格润已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联泓格润自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联泓格润自 2021 年成立以来一直由公
司控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联泓格润 75%的股权。此外,
联泓格润是为实施一体化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
化项目的议案》,同意联泓格润作为实施主体投资建设一体化项目。因此,公司与
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联泓格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情形
共同投资行为中,联泓格润少数股东使用自有资金对联泓格润实缴出资 12,500
万元,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共同投资行为进行
审议,并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
共同投资的过程中,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问卷,并经核查,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情
形。
综上,公司通过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的联泓格润实施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符合《发行监管 6 号指
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四)项的相关要求。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符合《发行监管 6 号指引》6-8 关于募投项目实
施方式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变化情况
一、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论证分析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股票具有同
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论证分析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公安机关
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本次发行的相关
申请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
(www.csrc.gov.cn/pub/newsite)、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交所网站
(www.szse.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论证分析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
目,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涉及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东大会决议、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
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其中,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
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
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
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东大会决议、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
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
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
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如公司 A 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
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东大会决议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对象
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对限
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
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
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限售安排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
适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本
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公司公告的《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
名册,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 质押股
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条件股份数 份数量
号 例 (股)
量(股) (股)
持有有限售 质押股
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条件股份数 份数量
号 例 (股)
量(股) (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
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华泰柏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天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的证券质押及
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除联泓集团所持发行人的 7,500,000 股
存在质押情况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
设置质押的情形。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鲁谷路证券营业部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联泓集团作为出质人将其持有的联泓新科
明,该等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也不存在导
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泓集团持有发行人 51.77%的股份,仍然
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联想控股系联泓集团的唯一股东,鉴于联想控股
股权分布相对均衡,无单一股东持有或控制联想控股 50%以上的股份,股东之间
无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类似安排,不存在董事会由单一股东或多名股东联合控制
的情况,因此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三、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许可文件,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换发 1 项危险
化学品登记证、1 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 1 项取水许可证,发行人控股企业联泓化
学换发 1 项取水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 化学品登记中
证书编号 登记品种 登记办公室 有效期
名称 心
液氮,环氧乙 山东省危险 2024 年 5 月 30
发行 应急管理部化
人 学品登记中心
等 中心 月 29 日
建标单 计量标准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位 名称
[2016]枣量标 0.05 级数字
枣庄市行政审 2024 年 3 月 2029 年 3 月
发行人 企证字第 223 压力计标
批服务局 26 日 25 日
号 准装置
[2016]枣量标 0.05 级数字
枣庄市行政审 2024 年 3 月 2029 年 3 月
发行人 企证字第 223 压力计标
批服务局 26 日 25 日
号 准装置
取水权
证书编号 取水地点 审批机关 有效期限
人名称
取水权
证书编号 取水地点 审批机关 有效期限
人名称
山东省枣庄市
C370481 枣庄州市行政审 自 2024 年 5 月 11 日至
发行人 山亭区冯卯镇
S2024-0002 批服务局 2025 年 5 月 10 日
岩马水库
山东省枣庄市
联泓化 C370481 枣庄州市行政审 自 2024 年 5 月 11 日至
山亭区冯卯镇
学 S2024-0001 批服务局 2025 年 5 月 10 日
岩马水库
企业名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称
科院生 91360400669 九江市濂溪 2024 年 5 月 24 日至 2029
物 7830783001Z 生态环境局 年 5 月 23 日
济宁市生态
华宇同 91370830MAB 2024 年 5 月 8 日至 2029
环境局(汶 2024 年 5 月 8 日
方 QNJ3K0J001U 年5月7日
上)
联泓化 91370481762 枣庄市生态 2023 年 11 月 30 2023 年 11 月 30 日至
学 8641631001Q 环境局 日 2028 年 11 月 29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已经获得其经营所需的相关业务许可或
资质。
四、自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30日间“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
况
(一)关联方
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
披露的公司的关联方范围除此前控股企业江苏超力因股权转让不再列入发行人合
并报表范围外,其他没有发生变更。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关联交易相关合同和支付凭证以及发行人
的说明与承诺,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关
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 1-6 月
同受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采购商品 87,812,347.91
同受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接受劳务 6,862,050.00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联营
接受劳务 127,676.76
公司
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接受劳务 14,575,471.71
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接受劳务 283,018.86
单位:元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种类 2024 年 1-6 月确认的租赁费
公司间接控股
联泓新
股东的控股子 房屋 1,253,657.16
科
公司
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联泓集团 15,000,000.00 2023 年 08 月 17 日 2024 年 08 月 17 日
子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子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 1-6 月
同受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资产转让 16,170,000.00
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股权转让 49,960,069.00
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4 年 1-6 月
薪酬合计 8,682,078.60
五、自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30日间“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自有土地和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
登记信息查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自有土地和房产情况如下:
权利 权利 面积 他项
产权证书号 坐落 使用期限 用途
人 性质 (m2) 权利
九江市濂溪
赣(2023)九 2010 年 1 月
区莲花镇莲
江市不动产 科院 24 日至 商服
花村映日荷 出让 228.99 无
权第 生物 2050 年 1 月 用地
花 68 栋不分
单元 01
苏(2024)泰 泰兴经济开 2018 年 8 月
兴市不动产 发区澄江西 联泓 16 日起 工业
出让 210,234 无
权第 路南侧、院士 惠生 2068 年 8 月 用地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显示联泓惠生取得坐落于泰兴经济开发区澄江西二路南侧地
块、宗地面积为 19,957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联泓惠生将前述
苏(2024)泰兴市不动产权第 0010588 号不动产权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所述的苏(2023)泰兴市不动产权第 0057306 号、苏(2023)泰兴市不动产权
第 0057309 号不动产权证书文件进行合并,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取得苏(2024)
泰兴市不动产权第 0012263 号不动产权证书。因苏(2024)泰兴市不动产权第
产权第 1063074 号,房屋坐落、权利性质、面积、使用期限及房屋用途等无变动。
权利 面积 他项
产权证书号 坐落 使用期限 用途
人 (m2) 权利
国有建设用
九江市濂溪
地使用权
赣(2023)九江 区莲花镇莲
科院 2010 年 1 月 商业服
市不动产权第 花村映日荷 520.43 无
生物 24 日起至 务
单元 01
国有建设用
泰兴经济开 地使用权
苏(2024)泰兴
发区澄江西 联泓 2018 年 8 月
市不动产权第 19,248.76 非住宅 无
路南侧、院士 惠生 16 日起
路西侧 2068 年 8 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科院生物有 8 处、占发行人房
产面积比例 1.69%的房产(主要包括发酵车间、原料仓库、锅炉房、门卫室、消防
泵站等)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等房产系在发行人收购科院生物前形成,是
聚合乳酸的中试装置,不属于正式产线;科院生物目前仍在筹建期、未开展生产
活动,且科院生物正在新建厂房作为未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联泓化学共有 1 处
房产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房产为厕所,面积为 53.95 ㎡,该等房产为联泓化
学的附属设施,不属于核心生产装置,系在发行人收购联泓化学前形成、不属于
收购联泓化学后新增的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前述房产均处于正常使用状
态,公司正在积极办理产权证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联泓新科共有 8 处,合计面积
为 12,854 ㎡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楼、EC 装置变电所、消防水加压站、产品灌装
间等、PP 二反项目装置变电所、挤压造粒厂房等)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等
房产系发行人的在建工程转固形成,就前述房屋的建设,发行人已分别取得立项
备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积极办理产权证书,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科院生物和联泓化学均已取得主管住建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不存
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
东联泓集团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科院生物和联泓化学因上述房产尚未办理产
权证书的情形受到处罚或损失,联泓集团将予以全部补偿。综上,发行人、科院
生物和联泓化学上述部分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事宜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
障碍。
联泓化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
南分行签署《银团贷款抵押合同》(编号:建鲁枣滕银团贷抵字 2023 第 001 号),
同意联泓化学将其持有的权属证书及编号为鲁(2021)滕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5349
号的不动产为其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抵押合同对应的主债权合同处于正常履行的状态。
(二)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产产权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北京华宇新增 1 处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 房屋所有权 租用面 是否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用途
方 证号 积(㎡) 备案
承租 房屋所有权 租用面 是否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用途
方 证号 积(㎡) 备案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南
北京中 自 2023 年
三街六号中
科资源 北京 未提供权属 11 月 10 日
科资源公司 60 办公 否
有限公 华宇 证书9 至 2026 年
办公区四层
司 11 月 9 日
房
北京华宇租赁使用的前述房产出租方未提供权属证书及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
房产备案手续。经核查,前述租赁房产的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具体分析如下:
(1)北京华宇租赁使用的上述房屋出租方未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
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
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
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
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
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司负责对中科资源大厦出具产权证明的函》 ,说明北京中科资源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中科资源大厦(坐落于中
关村南三街 6 号,使用用途为综合) ,不在拆迁范围内,同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为使大厦早日投入运
营,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授权北京中科资源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南三街 6 号的中科资源大厦,建筑面积 49440.30 平方米,房屋权属归北京中科资源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屋的
设计用途为综合。建设审批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设,不在拆迁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
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
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
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根据上述规定,(1)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
屋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收
益的,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
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租
赁房屋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
认定无效的风险;(3)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存在被有
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收益的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
生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
定向出租方索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无证租赁房屋用于办公,北
京华宇在过往经营过程中从未被任何方要求搬离该租赁房屋。
(2)北京华宇的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
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
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租赁物业存在被各地主管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如未能按要求改正而受到罚款的风险。鉴于潜在处罚的金额
较小,金杜认为,该等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京华宇未曾收到各地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亦未受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对于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
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
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金杜认为,北京华宇继续使用
其已经实际合法占有但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承租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北京华宇租赁该等房产仅作为办公使用,搬迁成
本较低,发行人对该等租赁房产的依赖程度较小,因此该等租赁房产具有可替代
性,北京华宇在当地类似地段寻找新的租赁场所亦无实质性障碍,上述租赁房屋
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专利的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国家知识产
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查询相关专利的情况,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新增获得授权的专利合计 16 项,具体情况如
下:
序 专利 专利申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型 日
一种适用于可
智能消防装置
一种空分装置
统
一种多元醇酯
联泓研究 20211122 发明
院 93342 专利
备方法和应用
一种聚合物分
联泓研究 20201142 发明
院 57384 专利
方法和应用
一种环保助焊
联泓研究 20201138 发明
院 41299 专利
法和应用
羧酸酯组合物
联泓研究 20211122 发明
院 81684 专利
和应用
一种复配聚丙
联泓研究 20211095 烯驻极材料及 发明
院 58155 其制备方法和 专利
应用
气化低压灰水
系统
该发明专利已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 2024053000330550 号《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该发明专利已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 2024062700165610 号《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
书》
。
序 专利 专利申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型 日
一种具有压力
阀门导向套
一种便于紧固
活塞杆
(四)对外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12 家控股企业、2 家参股企业。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1 家控
股企业江苏超力完成股权转让,发行人不再持有江苏超力股权,山东华宇持有的
北京华宇的股权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江苏超力的股权转让给权红
云、黄立军、吴素梅、王爱军、唐永兰,发行人不再间接持有江苏超力的股权,
具体情况如下:
《唐永兰等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超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江苏超力的 51.0144%的股权以 89,520,069
元转让给权红云、黄立军、吴素梅、王爱军、唐永兰,具体情况如下:
受让方 受让股权比例 受让股权数(元) 股权转让价款(元)
唐永兰 17.0960% 17,095,953 30,000,000
王爱军 15.7226% 15,722,619 27,590,069
黄立军 7.0492% 7,049,231 12,370,000
吴素梅 5.6987% 5,698,651 10,000,000
权红云 5.4479% 5,447,910 9,560,000
该发明专利已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 2024062800133180 号《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
书》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前述受让方已经按照《唐永兰等与联泓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超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足额
支付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超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王爱军 2,300.2434 23.0024%
吴素梅 2,116.6773 21.1668%
唐永兰 1,709.5953 17.0960%
黄立军 1,565.7784 15.6578%
吴建华 1,528.0139 15.2801%
权红云 779.6917 7.7969%
合计 10,000 100%
度授信合同》
(2024 年枣银授字滕支第 1-17 号),约定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
支行向华宇同方提供基本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额度为 5,500 万元,额度授信有效期为
同日,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华宇同方签署《非上市公司股权最
高额质押合同》
(2024 年枣银质字滕支第 1-17 号),约定华宇同方以其持有的北京
华宇 100%股权作为质物,为前述《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质押
担保,质押额度有效期为 2024 年 2 月 19 日至 2027 年 2 月 18 日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华宇同方就前述合同正常履行还款付息程序,该等股份
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另有说明的情形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的
其他重大纠纷。
六、自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30日间“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
情况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
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具
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附件一所列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上述合同的主体,有关合同的
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法律纠纷,发行人履行该等
合同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没有冲突。
(二)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十章“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环境
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所述,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
所在地环保和质监主管部门的网站,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原因
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此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也不存在因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2024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审计报
告》
《2022 年年度报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2022 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
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中所列的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五章“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第五章“自 202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间‘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的变化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二部分第四章“自 2023 年 6 月
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四章“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间‘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外,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根据发行人《2024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审计报
告》
《2022 年年度报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2022 年审计报告》、2024 年 6 月的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动发生,合法有效。
七、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
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的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等条款进行修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于补充核查期间的修改已履行必要
的法定程序。
八、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通知、决议等会议文件及相关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九、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
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变化。
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
举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前述议案需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暂未发生变化。
十、自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30日间“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一)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审计报告》、最近三
年审计报告、
《2022 年审计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适用的主
要税种、税率如下:
序号 税项 计税基础 税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税收优惠
根据《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审计报告》、相关税
收优惠的依据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有关规定,公司自 2017 年起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 2020 年
期三年,联泓新科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 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规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江苏超力于 2010 年 6 月 13 日取得江
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3 年 9 月 25 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2019
年 12 月 27 日及 2022 年 11 月 18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分别再次取得《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江苏超力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 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规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联泓化学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取得山
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批准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22 年 12 月 12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再次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联泓化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 15%的优惠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规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华宇于 2008 年 12 月 24 日取得北
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
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1 年 10 月 11 日、2014 年 11 月 2 日、
复核,分别再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北京华宇的企业所得税
适用 15%的优惠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规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联泓研究院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取得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批准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联泓研究院企业所得税适用 15%的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发行人及联泓研
究院、江苏超力、联泓化学适用此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5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
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江苏超力属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享受增值税限额即
征即退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 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对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实
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发行人及江苏超力开展的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
抵、退税办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的部分均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西藏联泓、
联泓卫蓝适用本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
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
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江苏超力适用本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 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
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
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苏超力
适用本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
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发行人及联泓化学、江苏超力适用本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
(三)政府补贴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 年审计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
度报告》
《2023 年审计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财政补贴证明文件、发
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享受的主要政府补贴(各期大于十万元的政府补贴)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享受的主要政府补贴(各期大于十万元的政府补贴)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
属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一、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
情况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环保部
门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
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和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
量、技术监督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十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变化情况
如《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建设用地约 1,694 亩,公司已
就其中 155,472 平方米13的建设用地取得了编号为鲁(2022)滕州市不动产权第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 155,472 平
方米募投项目用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剩余约 973,861 平方米(换
算约 1,460.79 亩)募投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进展情况如下:
书,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鲁(2023)滕州市不动产权第 8038197 号。
书,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鲁(2023)滕州市不动产权第 8038209 号。
书,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鲁(2023)滕州市不动产权第 8049184 号。
书,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鲁(2023)滕州市不动产权第 8049236 号。
书,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鲁(2023)滕州市不动产权第 8049261 号。
书,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鲁(2023)滕州市不动产权第 8049270 号。
挂程序,2024 年 10 月完成土地摘牌。
十三、补充核查期间“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法务总
监,及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没有新增的尚未了结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补充核查期间
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没有新增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
行人董事长、总裁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裁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
公司法务总监,公开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pub/newsite)、国家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www.gsxt.gov.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交所网站(www.szse.com.cn)、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
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
补充核查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长、总裁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
件。
十四、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其股票在深交所正常交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
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重大合同情况
(一)采购合同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2024 年 1-6 月累计交易金额中前五大供应商新增的正在履行中的框架合
同或单笔金额超 500 万元的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20 采购方 标的物 合同数量或金额 签订时间
(二)销售合同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2024 年 1-6 月累计交易金额中前五大客户新增的正在履行中的框架合同或
单笔金额超 500 万元的合同情况如下:
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24 年,因陕西西能榆燃煤化供应链有限公司战略调整、业务发展需要,将煤炭业务转移至该集团公司旗下开设的新公司浙江西能供应链有限公
司,联泓化学与浙江西能供应链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了《原料煤年度采购合同》 。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标的物 合同数量或金额 签订时间
乙烯-醋酸乙
烯酯共聚物
乙烯-醋酸乙
烯酯共聚物
联泓销售常州
分公司
(三)借款合同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22情况如下:
借款金额
序号 借款人 贷款银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日 借款起止日期 担保情况
(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 3701012024000025 2024.1.13 至
行 4 2025.1.11
借款金额
序号 借款人 贷款银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日 借款起止日期 担保情况
(万元)
行
HTZ370646800LD 2024.4.15 至 202
ZJ2024N007 6.4.14
HTZ370646800LD 2024.4.26 至 202
ZJ2024N008 6.4.25
公流贷字第 ZX240 2024.5.20 至 202
公流贷字第 ZX240 2024.6.5 至 202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 PSBC37-YYT2023 2024.1.1 至 2025.
市分行 122202 12.27
联泓化学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 建鲁枣滕银团贷款 2024.2.7 至 2031.
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023 字第 001 号 7.23
押
公固贷字第 ZH240 2024.3.29 至 203
(四)建设工程合同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发包人 承包人 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EVA 装置新增废气处理单元及 EO 装置二乙二醇和
重醇增设装车站技改项目工程
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厂区围墙
工程(二标段)
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
司
年产 20 万吨乳酸及 13 万吨聚乳酸项目厂前区园林
绿化工程
电子级高纯特气和锂电添加剂项目安装工程施工总
承包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政府补贴情况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2024 年 1-6 月 相关批准文件
《关于支持联想控股有限公司神达项目和昊达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
知》(滕政字[2011]169 号)
《关于拨付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通知》 (滕非
税指[2018]20 号、滕非税指[2018]164 号、滕非税指[2018]194 号、滕非税
指[2018]225 号、滕非税指[2018]260 号、滕非税指[2018]284 号)
《关于拨付支持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滕非税指[2017]143 号、滕非税
指[2017]157 号、滕非税指[2017]217 号)
《关于拨付支持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滕非税指[2016]059 号)
《关于支持联想控股有限公司神达项目和昊达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
知》(滕政字[2011]169 号)
《关于拨付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滕非税指[2012]86 号、滕非税指
[2013]68 号、滕非税指[2013]211 号)
《关于拨付支持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滕非税指[2013]262 号、滕非税
指[2014]139 号、滕非税指[2014]166 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发展的优惠
政策》(滕政字[2008]108 号)
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技术
改造项目奖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 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
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投资协议》
序号 项目 2024 年 1-6 月 相关批准文件
资金 [2021]50 号)
《中共贾汪区委 贾汪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
展的实施意见》(贾发[2019]2 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联泓集团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签署的
《销售结算总部投资合作协议》
第三批省“双创人才”专项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颁发的关于联泓研究院引进人才入选“双创
资金23 博士”的《证书》(证书编号:(2022)3244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