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 赤峰黄金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7 22: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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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
发展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十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委任的合适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从环境、社会和治理(下
称“ESG”)等方面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 ESG 主要趋势以及公司面临的有关风险和机遇(如应
对气候变化、水资源管理、健康与安全、社区关系等)进行研究、评
估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公司 ESG 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制定公司 ESG
管理绩效目标;跟进目标实现的进度,并就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行动
提供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出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回答股东就委员会职责相关的
事宜所作出的提问。若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应由其他委
员或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要求履行或者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
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
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
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要求履行或者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通过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方式履行相关职责,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是在董事会决策前的预审。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
知及相关文件应于召开前三日发至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体成
员及其他被邀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但需在
会议上进行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方式原则上应为现场会
议;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会议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
或举手表决,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
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
板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修订权、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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