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 大洋电机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5 22: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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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或“公司”)2024 年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
核心骨干人员等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
特制定《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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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确定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 重要 作用
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
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72 人,其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8 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终参与人员根
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
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354.55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1,354.55 万份。单个员工起始
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 元的整数倍份额。持股
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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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数量上限为 586.36 万股,均来源于公司在 2023
年 8 月 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期间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5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5 元/股。
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上述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9,518,248 股,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总
股本的 0.40%,最高成交价为 5.75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5.07 元/股,成交 总金 额为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
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会作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定,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或因股票流动性不
足等市场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将相应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每期解锁
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40%、30%、30%,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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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4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
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员工持股计划买卖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2021-2023年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锁期 12%;或以2021-2023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50%。
       以2021-2023年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锁期 18%;或以2021-2023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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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2021-2023年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锁期 22%;或以2021-2023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7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续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业绩考核范围,需剔除相关公司的经营结果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影响。
  若公司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持有人当期不能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
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该资金额为限,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
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考 核年 度为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待改进   E—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0%               80%     0%
  持有人只有在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 下,
才可解锁。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 权益
数量×标准系数。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则由管
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额与净值两者孰低值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 后,
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或
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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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
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
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
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
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
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
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
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
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 及相 应的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
隔离措施充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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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
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各自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
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
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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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
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
予统计;
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 50%(含)以上同意
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
议;
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
权等权利。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
议。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监督员工
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
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
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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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
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数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事宜;
  (2)锁定期届满后抛售股票进行变现;
  (3)根据持有人会议的决定办理持股计划收益和现金资产的分配;
  (4)办理持有人持股转让的变更登记事宜。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
召开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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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
 (八)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
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
委员签字。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
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选任、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中介机构;
 (六)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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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
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
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
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且未展期,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出售
时,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开放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30 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
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如因窗口期较长等特殊情形适当延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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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
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
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
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
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
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
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 权、
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
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 押、
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
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
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
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
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七)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
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
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 额的 比例
进行分配。
  (八)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
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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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
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
币性资产。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
人会议确定。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八条 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取消并终止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份额:其中,
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
分,可由原持有人继续按份额享有;已解锁未分配部分、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
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并归属于公司,收回价格按照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
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净值=出售时股价×对应的解锁份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
素,下同)孰低确定:
算收益之时,已经进入离职程序的);
济损失的;
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持有的锁定期满后的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原则上不受影响,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
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
划资格的受让人,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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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返还的金额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
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返还持有人。
  (三)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退休的,且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持有
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和持有份额不受影响,由持有人按原计
划继续持有,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设定个人层面考核指标,参考在职情形执 行。
  (四)存续期内,持股计划持有人非因公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的,其持
有的锁定期满后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原则上不受影响,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 回,
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
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
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
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五)存续期内,持股计划持有人因公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且未对公司
造成负面影响的,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和持有份额不受
影响,由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按原计划继续持有,对其不再设定个人层面考核指 标,
参考在职情形执行。
  (六)存续期内,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
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 诺,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 劳动 合同
执行。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
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因参与本期持股计划而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权利,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等其他权利。因
此,本期持股计划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
一致行动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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