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中国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14、15 楼全层(510623)
Zhujiang New Town,Guangzhou,P.R.China,510623
Tel: +86 20-8527 7000 Fax: +86 20-8527 7002
目 录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山水
指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比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境内 指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
法律意见书或本法
指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律意见书
书》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案)》 划(草案)》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划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
任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得到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
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欺诈、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所提供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2021 年 7 月 12 日,山水比德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358 号)
《关于同意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10.00 万股,并
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经深交所[2021]804 号《关于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 A 股股本为 4,040.00 万
股,其中 1,010.00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山水比
德”,证券代码为“300844”。
(二)根据山水比德提供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
《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799435733E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6,464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蔡彬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
住所 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
室408室409室407室(部位:自编A)410室(部位:自编A)
成立日期 2007年4月9日
营业期限 2007年4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规划设计管理;专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区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环保咨询
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树木种植经营;城市绿化管理;
农业园艺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数字文化创意
经营范围
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
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电子产品销售;文艺创作;建
设工程设计
(三)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出具
的《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F10516 号)及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相关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
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
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山水比德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山水比德为依法设立、有效
存续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山水比德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
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本激励计划的
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等。具体
如下:
(一)本计划的实施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制定激励计划的目的为:持续推进长期
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利益。
本所认为,本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7 人,均为
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
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劳务/聘用关系。
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
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
款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已经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三)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
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权益数量
为 387.84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64.00 万股
的 6%。本激励计划未设置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
获授的股
合计数占 计划公告
序 国 票期权数
姓名 职务 授予总数 日公司股
号 籍 量(万
的比例 本总额的
份)
比例
公司认为需要激励的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员工
(47 人)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
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所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已经明确了本计划所涉标的股票的种类、来
源、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以及涉及标的股票的数量及占本计划标
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者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
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债务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
排进行行权,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将分 2 次行权,各期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
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
(3)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者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
励计划的获授股票期权行权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若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其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变
化后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
可行权日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公司法》《证券法》的
相关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9.68 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股 29.68 元购买 1 股公
司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 29.68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 26.08 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
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未满足下列任
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
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行权安 考核年 业绩考核
排 度
第一个 满足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
行权期
第二个 满足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
行权期
注 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
注 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
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所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注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可能出现的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经营模式发生重
大变化、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实施相应战略举措等情形),董
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绩考核进行调整,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注 4: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各行权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于相应
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S) 良好(A) 称职(B) 需改进(C) 不称职(D)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100% 80% 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
对象当期计划行权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和行权条件符合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
(七)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对本计划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
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至(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计划,公司已经履行了下列程序: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
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通过了《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通过了《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已出具《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符合实施本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
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已就本激励计
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本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计划尚待履行如
下程序: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的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分之二(含)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对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计划已经履行了现
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
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上述“(二)本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计
划。
四、本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
(草案)》及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
此外,随着本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说明,全部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
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
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持续推进长期
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经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后认为:
本激励计划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为实施本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
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计划已经
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向本计划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计划的
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公司尚需依法履行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章之(二)部分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
实施本计划。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马章凯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卢旺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董宇恒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