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90715-22 号
致: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龙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或“本次增持
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性文件,对涉及公司本次增持股份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和核实,且该
等事实为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资料、复印资料或作出承诺和/或说明,不存
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所提
供的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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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有关事实进行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参与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参与人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共
下:
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61010319640822****。
证号码为 14030319720707****。
号码为 51012619720330****。
号码为 320322198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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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为 41900219711129****。
为 44252719680525****。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参与人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计划参与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内容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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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持主体对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 职务 增持前持股数量(股) 增持前持股比例(%)
毛善君 董事长 33,259,466 46.16
姬阳瑞 副董事长、总经理 120,000 0.17
尹华友 董事、副总经理 1,253,205 1.74
郭俊英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500,000 0.69
谭文胜 监事会主席 380,000 0.53
张鹏鹏 副总经理 60,000 0.08
雷小平 副总经理 829,621 1.15
高志誉 董事、副总经理 0 0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176,292 0.24
注: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以公司届时总股本 72,049,000 股为基数计算。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内容
根据《增持计划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股份的内容如下:
增持主体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
易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 A 股股份。
增持主体合计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8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880 万元。
本次增持计划未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价格波
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
本次增持计划拟自 2024 年 2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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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复
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增持主体拟通过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以及增持
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
份和短线交易。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8 月 5 日,增持主体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96,683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41%,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628.99 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
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增持金额 增持股数 增持后持股数量 增持后持股比例
增持主体 职务
(万元) (股) (股) (%)
毛善君 董事长 203.91 100,000 33,359,466 45.76
姬阳瑞 副董事长、总经理 58.26 28,000 228,000 0.31
尹华友 董事、副总经理 11.68 5,009 1,258,214 1.73
董事会秘书、财务
郭俊英 53.45 25,000 525,000 0.72
总监
谭文胜 监事会主席 63.27 30,000 410,000 0.56
张鹏鹏 副总经理 43.12 20,000 120,000 0.16
雷小平 副总经理 10.30 5,000 834,621 1.14
高志誉 董事、副总经理 23.66 10,000 10,000 0.01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161.34 73,674 277,966 0.38
注:①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2024 年 2 月 7 日至 2024 年 8 月 5 日),因公司实施的
时总股本 72,893,000 股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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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除本次增持取得的股份外,增持主体本次增持后所持公司股份数量还包括:公司于
续,姬阳瑞、张鹏鹏及参与本次增持的部分核心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分别获授的 80,000
股、40,000 股及 28,0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李尚蓉女士、尹华友先生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毛善君先生系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毛善君先生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5,765,8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64%,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30%,且该等事实持续超过一年,增持人毛善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及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了披露。
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对截至 2024 年 2 月 18 日本次
增持的进展进行了披露。
在披露本法律意见同时,公司披露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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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
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对截至 2024 年 8 月 5 日本次增
持计划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参与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增持计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公司
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计划履行了现阶段
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