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4-075
转债代码:118042 转债简称:奥维转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维转债”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9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8 月 12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8 月 12 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3〕1523 号文
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140 万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14,000 万元, 期限
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8 月 10 日至 2029 年 8 月 9 日。
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
四年 1.50%、第五年 2.00%、第六年 2.5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3〕196 号)同意,
公司 114,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3 年 9 月 1 日起在上交
所挂牌交易,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简称为“奥维转债”
,证券代码
为“118042”。
(二)可转债转股日期及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奥维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80.90 元/股。
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
份登记手续,公司向 493 名激励对象归属共 218,232 股,本次股权激
励归属登记使公司总股本由 154,827,261 股增加至 155,045,493 股。
本次“奥维转债”转股价格由 180.90 元/股调整为 180.74 元/股,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开始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奥维转债”转
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116)。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23 年 11 月
股增加至 224,811,240 股,“奥维转债”转股价格由 180.74 元/股调
整为 124.65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开始生
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
换公司债券“奥维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123)。
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公司向 145 名激励对象归属共
次“奥维转债”转股价格由 124.65 元/股调整为 124.62 元/股,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开始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
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奥维转债”转股价格
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6)。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股
份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由 224,892,592 股(其中含“奥维转债”转
股 160 股)变更为 224,092,126 股,本次“奥维转债”转股价格由
月 19 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奥维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5)。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股份登记手续,向 789 名激励对象
归属共 502,906 股,本次股权激励归属登记,使公司总股本由
由 124.75 元/股调整为 124.58 元/股;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
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实施,本次分派后,公司股本由 224,595,064 增
加至 314,433,09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4)。本
次“奥维转债”转股价格由 124.58 元/股调整为 87.56 元/股,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5 月 20 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
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奥
维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二、本次付息方案
(一)付息期限与方式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
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
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
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
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
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奥维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8 月 10 日
至 2024 年 8 月 9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20%(含税),即每手
奥维转债(面值 1,000 元)兑息金额为 2 元人民币(含税)
。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9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8 月 12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8 月 12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8 月 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奥
维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
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
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
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 0.2 元人民币(税
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16 元人民币(税后)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
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
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
发金额为 0.2 元人民币(含税)
。
(三)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
构 投 资 境 内 债 券 市 场 企 业 所 得 税 、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1 年 34 号)
,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
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
额为 0.2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
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 3 号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0-82255998
联系邮箱:investor@wxautowell.com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毕宗奎、赵书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联系电话:0755-8240485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