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荐机构”、“中泰证券”)作为青岛天能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重工”、
“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天能重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
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5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13,371,266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7.03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9.9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14,959,439.07 元(不含
增值税)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予
以验证,并出具和信验字[2023]第 020005 号验证报告。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江苏天能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海上风电装备制造生产
线技改项目
合计 154,405.25 150,000.00
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原江苏天能募集资金技改项目提档升级的议
案》《关于变更吉林天能和广东天能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对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江苏天能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海上风
电装备制造生产线技改项目”进行提档升级为“江苏天能海上风电装备制造基地
技改及二期扩建项目”,同时将“海上风电装备制造生产线技改项目”和“吉林
天能塔筒制造生产线技改项目”终止并将募集资金全部变更投入至“江苏天能技
改及扩建项目”。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江苏天能海上风电装备制造基地技改及二期扩建项
目
合计 163,174.16 150,000.00
三、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
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电子债权凭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所涉及款项(工程款、设备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
额置换。
证进行支付,由于无法直接使用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涉外采购,公司拟先使用信用
证或自有外汇支付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海关进口增值税等相关支出
仅能使用公司与海关、税务等系统绑定的扣款账户统一支付,募集资金专户无法
作为扣款账户,拟通过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先支付,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因此,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在募投项目后续
实施期间,拟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
、
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出募集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进行等额置换。
四、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
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
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电子债
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
让)、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在履行相应审
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
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款
项支付。
让)、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
报送保荐代表人。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
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
审批程序,将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
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并通知保荐代表人。
银行票据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
事项予以配合。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符合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
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
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本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资金使用成本,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也
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电
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天能重工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该事项基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的需要,不会影
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天能重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
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帅虎 张开军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