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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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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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67,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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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深圳
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恩汽电”、
“上市公司”或“公
司”)委托,作为其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
(以
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深
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
司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确认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 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议案。
(三) 2024 年 7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 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
表决权。
(五) 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授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2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8.10 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53.99 元/份。
(六) 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并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 日作为首次授权日,授予 200
名激励对象 358.1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3.99 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 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 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 日为首
次授权日。
(三) 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 日为首
次授权日。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是股东大会通过本次激励
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一) 2024 年 7 月 13 日,监事会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二) 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 日为首
次授权日,向 2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8.10 万份股票期权。
(三) 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 日为首
次授权日,向 2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8.10 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根据《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致 同 审 字 ( 2024 ) 第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第 1 项所述情形。
(三) 根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
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
生上述第 2 项所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
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聂 阳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