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天成: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证券之星 2024-08-02 01: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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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切实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的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
公司制定了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充分维护投资者的相关利益。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了有效保障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明确了重大信息报告、审批、披露程序,明确了
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加强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充分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动性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公司应当多
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等等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等与投
资者加强沟通,公司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规划包括但不限于:
  (1)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2)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层。
  (3)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
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络,提高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参与度。
  (4)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
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发
行人的公共形象。
  (5)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
二、股利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生效)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加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除上述原因
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控制权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
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
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独立董事、监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分配预案,
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现金分红的监督约束机制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
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的,应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
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低于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或少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发行人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对累积投票制度、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机制、网络投票及征集投票权等机制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
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
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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