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68
债券代码:127105 债券简称:龙星转债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星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龙星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
换 公 司 债 券 , 每 张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龙星转债”,债券代码“127105”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龙星转
债”自 2024 年 8 月 7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龙星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75,475.39 万元(754.7539 万张)。
(二)票面金额: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
(
四 (五)转股期限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
)
(2024 年 2 月 7 日,T+4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
债 即 2024 年 8 月 7 日至 2030 年 1 月 31 日。
止,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
券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存 (六)转股价格:6.01 元/股
续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期 (一)转股申报程序
限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
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本 2、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龙星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
次
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发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 1 张,1 张为 1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
行
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的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
可
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 为转股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
转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债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的
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
存
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
续
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期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
限
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
为
予以取消。
自 (二)转股申报时间
发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4 年 8 月 7 日至 2030 年 1 月 31 日)深圳证券
行
之
日
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
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有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
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
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调整及修正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当前转股价格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前
二
可 2、当前转股价格
一
十
转 由于公司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
个
个
换
交
的相关条款,“龙星转债”的转股价格已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起由 6.13 元/股
交
公
易
调整为 6.01 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龙星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6.01 元/
易
司
日
股。
日
债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公
公
券
司
司
的
股
股
初
股
股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或派送现金股利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以上公式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
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公
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
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
本
次
发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
不 若
低
在
于
前
本
述 2、修正程序
次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股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东
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
大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
会
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召 五、可转债转股股份来源
开 本次可转债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日 六、可转债赎回条款
前 1、到期赎回条款
二 本
十
次 2、有条件赎回条款
个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发
交
行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
易
的
次可转债:
日 (
可
公 (
转
)
司 当
债
在
)
股
本
当
期
:指当期应计利息;
股
满
次
本
应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票
后
发
次
计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交
五
行
发
利
易
个
的
行
息
均
交
可
的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七、可转债回售条款
在
本
次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发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的
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可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转
日起重新计算。
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最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
后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
两
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个 2、附加回售条款
计 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息
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
年
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
度
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
,
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
如
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果
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可转债赎回条款的相关内
公
司
股
容)。
八、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龙星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