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
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
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
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
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
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
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增持公司股份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的2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
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
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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