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稿)
上市公司名称: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星光农机
股票代码:603789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伟红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
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光农机”)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星光农机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伟红
新家园 指 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星光农机 指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红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 指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准则 15 号》 指
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李伟红
性别:女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身份证:3205251972060*****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邮编:313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
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国内资本市场中长期投资价值的看
好和对上市公司相关业务发展前景的认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目前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的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因上市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未达标,上市公司拟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
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
计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告编号:2024-026 号)。
办理完成上述股权激励回购注销手续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277,419,000 股变
更为 270,451,400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星光农机股份比例同步发生变更,本
权益变动报告中均将以变动后的 270,451,400 股为总股本进行更新披露。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9,365,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16%。本
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股) (股)
合计持有股 0 0 19,365,000 7.16%
份
其中:无限售 0 0 19,365,000 7.16%
李伟红
流通股
有限售流通 0 0 0 0
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 6.5970 元/股的价格受让上市公司 19,365,000 股
股份,转让总价为 127,750,905.00 元。
议》,双方约定转让总价款由人民币 127,750,905.00 元变更为 127,750,000.00
元,每股转让价格仍为 6.5970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股数 增持均价 增持股份占公司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股) (元/股) 总股本比例
李伟红 协议转让 2024年7月31日 19,365,000 6.5970 7.16%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李伟红
(1)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
司19,365,00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6.98%);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
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股份。
(2)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内,若标的公司以送红股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
作为标的股份的部分全部过户予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付任何
对价。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享有的一切附随权利,以及在本协议签署日后
标的股份所产生的任何股息、红利、配股权、派生股份、补偿款或其他孳息,应当
随标的股份的转让一并过户到受让方名下,归受让方所有。
(1)转让价款金额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元。
(2) 转让价款的支付及释放
①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第一笔(以下简称“首付
款”)价款76,650,543.00元,即“股份转让价款”的60%。
②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无权利负担的股票全部过户登记给受
让方(登记日)满3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价款
(1)转让方收到首付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上交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交标的股份合规审查、过户登记等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和相应手续。
(2)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且转让价款均已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
起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及附着于该等标的股份之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
享有及承担。
(3)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
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
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
(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解除并终止:
①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之前,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
②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之前,本协议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或者双方以外
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③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
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的效力不随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协议终止后,除非另有约定,双方还应在合理可
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上交所及/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
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标的股份恢复至本协议签署前的原状,向受让方返还其已支
付的全部保证金及转让价款。
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控制权的稳定性,本协议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
受让方后,受让方以股东身份做出声明并承诺:受让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以其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以谋求标的公司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达
成一致行动、委托、征集投票权等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其他任何第三方谋求标的
公司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合法、合理、谨慎、维护合作的原
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责任、义务、承诺、
陈述及保证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全面、足
额地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前述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
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
师费用、差旅费用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权
利。
(2)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
补救措施,并给予违约方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
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李伟红
第一条 关于转让总价
双方同意将转让总价由人民币127,750,905.00元凑整,变更为127,750,000.00
元,折合每股单价仍为6.5970元。
第二条 关于支付安排
因交易总价发生变化,对应支付安排调整为: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第一笔(以下简称“首付
款”)价款76,650,000.00元,即“股份转让价款”的60%。
(2)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无权利负担的股票全部过户登记给受
让方(登记日)满3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以下简称
“尾款”)价款51,100,000.00元,即“股份转让价款”的40% 。
第三条 关于股份比例变动说明
因标的公司正在办理限制性股票赎回注销事宜,标的公司总股本将由
原6.98%变更为7.16%。
四、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的本次权益变动所持有的星光农机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
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星光农机股票的
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控制权的稳定性,《股份转让协议》标的股份
登记过户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股东身份做出声明并承诺: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以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谋求公司的控
股权或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达成一致行动、委托、征集投票权等方式单独、共同
或协助其他任何第三方谋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伟红
签署日期:202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伟红)
星光农机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湖州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星光农机 股票代码 603789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李伟红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住所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有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变化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是 □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否为上市公司
否 √ 否 √
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 0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持股数量:19,365,000 股 持股比例:7.16%
比例 变动数量:19,365,000 股 变动比例:7.16%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是□ 否√
继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是□ 否√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不适用√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否□ 不适用√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不适用√
取得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伟红
签署日期:2024 年 7 月 31 日